原文轉自:陽朔資訊

【城市管理熱點】街邊攤店非法佔用公共停車位,可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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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不少市民反應,在縣城蘭花路、畫山路、福源路以及神山路段,存在店鋪利用停車樁、啤酒瓶、廣告牌等物品私自佔用公共停車位的現象,城管局執法人員針對此類問題將及時進行集中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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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

第二十條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停車位停放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的,應當在停放線內有序停放。

收費車位由管理者進行管理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劃定停車位或者設置地鎖等裝置。

公共租賃自行車或者共享自行車應當有序停放,不得妨礙市容。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停放非機動車輛超出停放線或者無序停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對非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處二十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劃定停車位或者設置地鎖等裝置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行爲人限期改正,並可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無序停放公共租賃自行車或者共享自行車的,使用人在現場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使用人處二十元以下罰款。經營公共租賃自行車或者共享自行車妨礙市容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經營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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