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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去制定餐廳就餐中途受傷算不算工傷

小王原繫上海某製造公司的員工,該公司由於規模較小,沒有自己的食堂,但正好馬路對面有家快餐店,公司就安排員工中午到這家快餐店就餐。2013年5月8日的中午,小王和同事照常從公司大門出來到快餐店喫午飯,不料在穿馬路的時候被一輛疾馳而過的小轎車撞到,造成了小王多根肋骨骨折,左小腿骨折。經上海市某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小王需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發生事故後小王的家屬找到公司,要求公司爲小王在2013年5月8日發生的交通事故申請工傷認定。但單位認爲小王受傷不屬於工傷,不願意爲其申請工傷認定。

2013年7月9日,小王無奈委託律師向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年7月13日該局予以受理。2013年8月30日,該區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小王於2013年5月8日中午受到的傷害屬於工傷的認定結論,

該製造公司對該工傷認定不服,起訴至法院,要求該局撤銷上述工傷認定。

該製造公司認爲,小王發生事故傷害在午休的過程中,是休息時間,這段時間是由員工自行進行支配,不屬於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爲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因爲小王在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也不屬於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所以不應認定爲工傷。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認爲,該局依法進行了事實調查,工傷認定事實清楚,小王是由於到單位指定的就餐地就餐的途中受到的事故傷害,該就餐行爲視爲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的延展,故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爲工傷。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爲,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該區人社局依法具有作出工傷認定的主體資格。該局受理後進行調查取證,作出認定結論,程序符合法律規定。2013年5月8日中午,小王和同事一同從公司出來穿過馬路至對面的快餐店時被小轎車撞傷屬實,有小王的陳述、交通事故認定書、病史資料及一同前往就餐的同事的調查筆錄等證據佐證,人社局認定事實並無不當。小王中午就餐是一種生理需要,也是更好地完成公司的工作,又由於單位沒有提供食堂供員工在公司中就餐,而是指定了馬路對面的快餐店就餐,因此整個就餐行爲視爲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和工作原因。故人社局認定小王於2013年5月8日中午所受到的傷害屬於工傷並無不當。

法院遂判決,維持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爲。

來源: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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