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自網絡)

2017年臺北一名擔任清潔人員的50歲李姓男子在臺北青年公園打掃女廁時,發現了兩袋麻布袋,裏面有滿滿411枚50元硬幣,當時他立刻去了一趟中正一分局,把錢幣交給警方公告認領,並留下聯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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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後來那堆錢幣無人認領,於是6個月後李男被通知要去領回,並在員警陪同下去銀行辨識硬幣真僞,不料行員一驗發現硬幣的刻印粗糙,懷疑是僞幣,李男隨後便遭警方帶回警局依法送辦。 而事後中央造幣廠鑑定,發現411枚50元硬幣中,有30枚是真幣,381枚是僞幣。於是李男被依涉嫌僞造貨幣罪送辦,並被檢察官諭知限制住居。但他喊冤自己撿到硬幣後根本沒有使用,也不知真僞,纔會拿到派出所,他本身也沒想要兌換這些硬幣,是警方通知纔會將硬幣送去銀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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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承辦檢察官判斷,如果李男要使用僞幣,當初撿到直接花掉即可,無須送交警方再等到6個月後才能領回。最後檢方認定,雖然硬幣是僞造,但李男並無使用也無犯意,另外也沒其他證據顯示硬幣是他製造的,因此9日判定不起訴。 不過此消息傳出後,有些人不滿警方的做法。介壽路派出所所長蔡漢政表示,當初接到臺銀報案後,僅是依法將李男帶回所內瞭解,送辦一事是經請示檢察官才做的,解釋一切依職權送辦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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