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關於推動工業龍頭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
摘要:第三條廣西工業龍頭企業評選工作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組織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統計局、稅務局等相關部門進行數據審覈,由行業專家進行評分,通過開展工業龍頭企業評選,發揮龍頭企業示範帶動和骨幹支撐作用,推動產業集羣發展。(二)加分項得分=參與形成標準得分+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得分+是否屬於上市企業或列入上市企業培育期得分+擁有研發平臺數量得分+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得分。
爲貫徹落實《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推動工業高質量發展的決定》(桂發〔2018〕11號)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西工業高質量發展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發〔2018〕30號)精神,強龍頭補鏈條聚集羣推動我區工業高質量發展,我廳起草了《關於推動工業龍頭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請有關單位、企業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修改完善意見,並於2019年5月30日前反饋我廳(電子版發送至郵箱[email protected],郵件標題以“×市(單位、企業、個人)+反饋意見”命名),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聯繫人及聯繫方式:唐海蓉,0771-8095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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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工業龍頭企業培育庫入庫評分細則(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爲認真貫徹落實《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推動工業高質量發展的決定》(桂發〔2018〕11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西工業高質量發展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發〔2018〕30號)和《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廣西工業龍頭企業培育庫實施方案的通知》(桂工信規範〔2019〕4號)等文件精神,集中培育一批工業龍頭企業,厚植工業高質量發展新優勢,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工業龍頭企業是指相關行業領域具有較大規模、較強實力、產業帶動作用明顯的重點骨幹企業。
第三條廣西工業龍頭企業評選工作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組織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統計局、稅務局等相關部門進行數據審覈,由行業專家進行評分,通過開展工業龍頭企業評選,發揮龍頭企業示範帶動和骨幹支撐作用,推動產業集羣發展。每兩年組織開展工業龍頭企業評選工作,在評價年的7月31日之前完成,評價數據以評價年上一年度爲準。
第四條申報條件及要求
(一)在我區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已納統企業、或已納統企業的所屬集團公司。
(二)以集團公司申報的,申報所列子公司(如有)必須是集團控股的子公司。
(三)企業主營業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區經濟社會發展要求。
(四)具備法人資格,已持續經營三年以上時間。
(五)企業財務狀況良好,近三年持續盈利,營業收入高於全區同行業平均水平,利稅增長高於全區同行業平均水平。
(六)依法納稅、誠信經營,無統計違法違紀行爲,近三年,無因財政資金使用失信、失範行爲受到信用懲戒等不良記錄,企業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5%、納稅信用等級在B級以上、且未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未發生重大投訴或被新聞媒體負面曝光、超能耗限額標準或嚴重環境違法等行爲。
第五條申報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大的營收規模。企業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原則上超過10億元,低於10億元的須在同行業中名列前十。
(二)對產業發展具有示範帶動作用。企業在行業內具有影響力和帶動力,對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發展具有比較明顯的示範帶動作用。
第六條各級工信部門應將入庫龍頭企業作爲日常管理、服務的重點,動態跟蹤、掌握龍頭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及時協調解決企業提出的困難問題,做好政策宣傳、解讀、輔導,幫助企業充分享受各級各部門支持企業發展,特別是龍頭企業發展的政策,推動龍頭企業持續發展壯大。
第七條工業企業應當積極參與配合龍頭企業培育庫入庫遴選工作,有關部門按其職能嚴格把關,共同推進工業企業培育庫入庫遴選。
第八條企業申報入庫龍頭企業,須如實、準確填報申報材料,真實反映企業實際情況;如存在弄虛作假、虛報僞造申報材料行爲,經調查屬實的,取消其當年及下一次申報資格。已獲得龍頭企業稱號的企業,如在相關部門審覈過程中發現數據造假,撤銷其龍頭企業資格,享受的優惠政策予以終止,全額追回獎勵資金,並取消未來兩次申報資格。
第九條入庫龍頭企業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且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取消其龍頭企業資格及未來兩次申報資格。
第十條入庫龍頭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事項的,企業應在一個月內向通過所屬縣(市、區)工信部門逐級報告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一條申報程序及要求
(一)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向所在的市工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1.《廣西工業龍頭企業培育庫入庫推薦審覈表》;
2.企業情況介紹和發展規劃;
3.《廣西工業龍頭企業培育庫入庫推薦審覈表》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各市工信部門根據申報條件和要求,對企業資格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者,推薦上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列入初選名單的企業,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相關部門審覈數據和行業專家打分。根據得分情況對初選入庫企業進行排序,每個行業排名前10位的企業爲候選龍頭企業。候選龍頭企業名單在我區主要媒體和政府網站進行公示,最終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發文公佈。廣西工業龍頭企業培育庫實行動態管理,有效期兩年。兩年期滿重新申報。
第十二條工業龍頭企業培育庫入庫評分體系由評分項、加分項和限制條件三部分構成。
第十三條評分項由總量規模、發展效益、研發創新和社會貢獻共4個板塊13項指標組成。
(一)總量規模評價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和進出口規模3項指標。
其中主營業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主要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營業收入,以統計部門統計的數據爲準;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一定時期內的純收入總額扣除應納稅金後的餘額,以統計部門統計的數據爲準;進出口規模是指一定時期內企業進出口的總額,反映的是企業國際化經營能力的強弱,以統計部門統計的數據爲準。
(二)發展效益評價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同比增速、利潤率、單位從業人員主營業務收入、產品產銷率4項指標。
其中主營業務收入同比增速是指企業當期的主營業務收入與前一年同期的主營業務收入做比較,根據統計部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數據進行覈算;利潤率反映企業一定時期利潤水平的相對指標;單位從業人員主營業務收入是指企業主營業務收入與企業從業人員總數的比例,以統計部門統計的數據爲準;產品產銷率是指工業企業在一定時期(申報前一年)已經銷售的產品總量與可供銷售的工業產品總量之比,反映了工業產品生產實現銷售的程度,即生產與銷售銜接程度。
(三)研發創新評價包括企業R&D投入強度、研發人員佔比、專利申請量3項指標。
其中企業R&D投入強度是指研發經費支出與銷售收入的比例;研發人員佔比是指企業當年研發人員與從業人員總數的比例;專利申請量是指專利機構受理技術發明申請專利的數量,是發明專利申請量、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量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量之和,反映企業技術創新發展活動的活躍程度。
(四)社會貢獻評價包括從業人員、上繳稅金、區內上下游配套企業數量3項指標。
其中從業人員是指企業當年全部從業人員數量;上繳稅金是指企業年度上繳的總稅收數據以稅務部門統計的數據爲準;上下游配套企業是指企業的產業鏈帶動能力,上游企業主要生產原材料和初級產品,下游企業主要從事深加工或改性處理等環節。
第十四條加分項由主導或參與形成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國家級、自治區級研發平臺等10項指標組成,加分項直接在總分上體現,不設權重。
第十五條嚴格按照標準執行,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不得參與龍頭企業評選。
(一)企業及企業主要負責人有無環保、安全、質量、納稅、金融、統計以及科研誠信等方面嚴重不良信用記錄。
(二)列入國家和自治區淘汰類、限制類的企業。
(三)納稅信用等級在B級以下(不含B級)。
(四)資產負債率超過75%(不含75%)。
第十六條評分項得分由指標分值和權重確定,分值和權重採用專家打分法綜合確定,具體確定方法見附件說明。
第十七條世界500強、中國500強,獲得全國製造業“單項冠軍”示範、培育的企業,直接入選龍頭企業。
第十八條評分方法。
(一)評分項共有4個板塊,每個板塊爲一級指標,板塊下13項指標爲二級指標,各一級評選指標總分按100分制,根據龍頭企業一級指標得分,再分別乘以各自的權重以及加分項得分之和爲最終分值。
龍頭企業一級評選指標分值,是該企業各項二級評選指標得分之和乘以相應權重;二級評選指標得分是該企業指標數值除以行業最高值乘以二級指標分數。
二級指標基礎分=企業數值/行業最高值*指標分數。
(二)加分項得分=參與形成標準得分+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得分+是否屬於上市企業或列入上市企業培育期得分+擁有研發平臺數量得分+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得分。
(三)企業綜合得分=總量規模得分×相應權重+發展效益得分×相應權重+研發創新得分×相應權重+社會貢獻得分×相應權重+加分項得分。
第十九條本細則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龍頭企業評分項指標、權重
2.加分項指標及分值
3.限制條件
附件1 龍頭企業評分項指標、權重及計算方法
序號 |
指 標 |
分數(分) |
權重(%) |
|
1 |
總量規模 |
主營業務收入(萬元) |
50 |
40 |
利潤總額(萬元) |
30 |
|||
進出口規模(萬美元) |
20 |
|||
2 |
發展效益 |
主營業務收入同比增速(%) |
30 |
25 |
利潤率(%) |
30 |
|||
單位從業人員主營業務收入(萬元/人) |
25 |
|||
產品產銷率(%) |
15 |
|||
3 |
研發創新 |
企業R&D投入強度(%) |
50 |
20 |
研發人員佔比(%) |
25 |
|||
專利申請量(個) |
25 |
|||
4 |
社會貢獻 |
從業人員(人) |
20 |
15 |
上繳稅金(萬元) |
40 |
|||
區內上下游配套企業數量(個) |
40 |
附件2 加分項指標及分值
序號 |
指標 |
分值 |
||
1 |
主導或參與形成國際級標準(個) |
|||
#牽頭形成國際級標準 |
6 |
|||
#參與形成國際級標準 |
3 |
|||
2 |
主導或參與形成國家級標準(個) |
|||
#牽頭形成國家級標準 |
3.5 |
|||
#參與形成國家級標準 |
1.5 |
|||
3 |
主導或參與形成行業級標準(個) |
|||
#牽頭形成行業級標準 |
1.5 |
|||
#參與形成行業級標準 |
0.75 |
|||
4 |
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 |
1.5 |
||
5 |
屬於上市企業 |
3.5 |
||
6 |
列入上市企業培育期 |
1 |
||
7 |
國家級研發平臺 |
4 |
||
8 |
自治區級研發平臺 |
1.5 |
||
9 |
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 |
特等獎加20分 |
一等獎加12分 |
二等獎加8分 |
第一單位 |
20 |
12 |
8 |
|
第二單位 |
15 |
8 |
6 |
|
第三單位 |
10 |
6 |
4 |
|
第三單位以後 |
5 |
3 |
2 |
|
10 |
世界500強、中國500強,獲得全國製造業“單項冠軍”示範、培育企業 |
直接入選龍頭企業 |
附件3 限制條件
序號 |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入門標準 |
1 |
限制條件 |
企業及企業主要負責人有無環保、安全、質量、納稅、金融、統計以及科研誠信等方面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是否列入國家和自治區淘汰類、限制類的企業。 |
有:否決企業參與龍頭企業評選 |
2 |
納稅信用等級 |
B級以上(含B級)可參與龍頭企業評選 |
|
3 |
資產負債率(%) |
75%以下可參與龍頭企業評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