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九项规定,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在学校周边、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传单、卡片等广告宣传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和《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已于5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新规实施后,哪些行为将被明令禁止呢?

为更好地了解新实施的法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整理了

几大类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新规亮点

并进行一一解答

01.新规实施后,哪些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将受到处罚?

政策速度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一)将室内、门前或者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或者他人责任区;(二)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扫入或者倾倒垃圾等废弃物;(三)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类或者水产品;(四)其他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件垃圾收集处置机制,确定并公布大件垃圾的收集地点和方式。废弃的家具、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

《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一)邻里之间团结有爱,和睦相处,依法、友善处理矛盾纠纷;(二)按规定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三)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不得损毁公共绿地;(四)文明装修,控制噪声、粉尘等,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五)文明饲养宠物,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六)移风易俗,文明节俭举办节庆、婚丧事宜;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七)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

《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规透析

当前,我市全面打响了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大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但光靠一系列整治措施,不从根本上提高广大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显然不会长久有效。两部新规出台后,对广大市民应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提出要求,对随意乱扔垃圾、在公共场所乱堆放物品、高空抛物等一系列不文明行为提出明确的处罚标准。同时,新规明确了公民文明行为规范,要求市民构建和谐邻里关系,真正让文明之风吹进千家万户。

02.新规实施后,哪些行为将影响个人征信?

政策速读

《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行文明行为记录制度,记录单位和个人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文明行为记录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受到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不文明行为,属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的不良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记入行为人信用档案。

法规透析

个人信用与每位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良好的个人信用可成为办理各类事务的“快速通行证”,而个人信用值较低则会成为前行的“绊脚石”,将文明行为记录纳入个人征信,切实提高了两部新规的震慑力,督促广大市民应该牢牢遵循各项法规规定。

03.新规实施后 ,在公共场合散发广告宣传品将如何处罚?

政策速读

《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在学校周边、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传单、卡片等广告宣传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法规透析

近几年,各经营商家为宣传造势,在公共场所散发广告宣传品的事例不在少数。经营商家散发传单的周围地面上,往往伴随着不少随地丢弃的广告宣传品,对环境卫生产生极大影响。新规出台后,对这类行为进行明令禁止,并提出相应处罚标准,为杜绝此类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04.新规实施后,哪些不规范的停车行为将受到处罚?

政策速读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禁止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超过三十日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驶离;逾期不驶离或者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车辆转移至指定场所,并告知或者公告车辆所有人申领。逾期不申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九项规定,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法规透析

近年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增大,但公共停车泊位的数量却相对较少。为了占位,不少市民在公共停车泊位上设置障碍物。新规中,明确规定了这类行为的处罚标准。

另一边,一些车辆因为逾期未年检,不能正常上路,车主就选择将其停放在公共车位上,最终沦为“僵尸车”,影响其他车辆正常停放。新规也针对此类现象进行设定,同时也对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的处罚进行明确。

同时,我市非机动车保有量也很大,乱停乱放现象突出,管理上也是薄弱环节。结合“六城同创”,下一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规划并施划非机动车停放点,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力度。

05.新规实施后,临时经营应遵循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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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有合理餐饮、农产品、日用品服务等需求但缺少经营场所的区域,市、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可以在特定路段、时段准许临时经营。临时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场所、时段、种类经营;(二)非营业时间应当将经营用具搬离或者按规定整理收纳;(三)自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摊架、摊棚和地面清洁;(四)不得妨碍交通、产生噪音;(五)不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或者其他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随摊摆放或者悬挂健康证和许可证。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规透析

纵观新规,你能发现不少人性化管理条例,允许特定路段、时段的临时经营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对占道经营在社会有需求的情况下,新规不再“一棒打死”,而是允许其在相关部门的准许下临时经营。当然,新规中也明确表明了从事经营者必须遵守规定中的六个要求,规范了经营行为,否则仍会受到处罚。

为方便群众反映城市管理相关诉求,市综合执法局局属有关单位、中队值班电话公开如下↓

这些新规中,哪条最戳中你的痛点?你最关心的又是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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