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讨债讨来“牢狱之灾”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苏智彬)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讨债手段违法,非法拘禁或暴力殴打他人,那讨债人就将面临牢狱之灾。前几日,蒲城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因讨债引发的刑事案件,目前两名被告均已被法院判决收押。

2016年5月27日下午7时许,被告人田某伙同赵某及其朋友立某,为催要欠款,将被害人带至蒲城县惠安小区南边村子向南麦地旁后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并威胁索要欠款,随后被告人田某、赵某及其朋友将被害人带至西安,拘禁在西安市灞桥区一招待所,之后几天时间里,被害人不断地被转移拘禁地点催债,还遭到恐吓、殴打,同时被其几人强迫写下两张欠条、并被强迫卖淫还债。拘禁时间长达100余小时,经鉴定被害人伤情构成轻微伤。

赵某、田某几人以索要欠款为由,非法限制他人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经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判决,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现均已收押。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讨债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方法,切勿盲目冲动。像田某、赵某这样选择暴力方式给债务人施压催款,采取过激行为达到自己的目的,不但无法要回欠款,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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