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電信監管機構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規規範電信用戶投訴,力圖補齊用戶合法權益保護短板。無獨有偶,很多國家也都通過立法,明確監管部門用戶權益保護的職責及投訴受理機構的法律地位,清晰用戶投訴方法,明確投訴受理機構處理流程。

境外電信管理機構處置用戶投訴制度探析

一、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

依據《電信法》(Communications Act of 1934)設立的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FCC)是美國獨立的電信監管機構,由國會領導。 FCC內設消費者及政府事務管理局(Consumer & Governmental Affairs Bureau,CGB),建立消費者幫助中心(Consumer Help Center)接收、調查、分析、回應用戶申訴。

1.用戶分享(非投訴)

FCC網站上設置一個欄目“分享你的經歷”(Share your experience),用戶通過此欄目分享的經歷不屬於投訴,不會被轉發給服務提供者,也不會收到服務提供者或者FCC的答覆。用戶分享的經歷只會被FCC作爲制定政策的材料,並被用來確保相應的能夠使得潛在執法行動更加成熟的實踐。

2.非正式投訴

如果用戶要提交非正式投訴,可登錄消費者投訴中心的網站(consumercomplaints.fcc.gov),點擊具體分類(電視、電話、互聯網、無線電、緊急通訊、殘疾人權益保障)進行在線投訴。FCC收到用戶投訴後,會向用戶發送一封郵件表示已經收到投訴,並可要求用戶補充投訴資料。如果收到的投訴信息完整,FCC將會把投訴轉發給相應的服務供應商,並通過電子郵件向用戶發送投訴事項最新進展。收到轉發投訴的服務供應商需在規定時限內以書面形式答覆用戶和FCC。除此之外。如果用戶認爲收到的答覆不充分,可以向FCC發送反駁信息,FCC予以審查後確定是否足夠發送給供應商,以觸發服務供應商新的答覆義務。值得注意的是,非正式投訴不收取任何費用。

3.正式投訴

如果用戶對非正式投訴的回應不滿意,可以提交一份“正式”投訴,正式投訴必須在非正式投訴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目前提交正式投訴的費用爲225美元。正式的投訴程序與法庭程序類似,每一方都必須遵守特定的程序規則,向FCC提交相應證據材料。

二、英國通信管理局

英國通信管理局(Office of Communications,Ofcom)負責監管整體英國電信市場,制定相關監管制度,但不處理個人投訴。爲監控掌握市場狀況,Ofcom開放了電話、網站方式接收用戶反映的賬單等問題,如確有企業存在問題,ofcom將開展調查。

如果用戶遇到電訊問題,需先聯繫服務供應商客戶服務部,不能解決的,可向服務供應商提出正式投訴,仍然不能解決的,可將投訴提交給爭議解決方案(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scheme,ADR),有兩種ADR方案供用戶選擇,即監察員服務(Office of the telecommunications ombudsman ,OTELO)與通信和互聯網服務裁決方案(the Communications and Internet Services Adjudication Scheme ,CISAS)。以下將重點介紹OTELO:

OTELO是獲得OFCOM批准的行業組織,其成員公司超過100家,覆蓋了英國95%以上的固定電話市場,55%以上的移動電話市場和33%以上的互聯網接入市場,其提供的服務是免費且獨立的。

OTELO申訴用戶必須是英國國內用戶或者小企業用戶,且只能是2003年9月30日《電信法》出臺之後產生的問題,向OTELO投訴前必須直接聯繫過成員公司,如成員公司不予答覆或對答覆的結果不滿意的,用戶方可向OTELO投訴。接到用戶申訴後,OTELO會判斷是否符合受理範圍,能夠受理的,成員公司若展開積極調查,且用戶對其提出的解決方案滿意的,OTELO將進行覈查,此爲非正式解決方案。如果非正式方案無法奏效,OTELO將審查投訴案件的所有信息,幫助用戶解決申訴的問題並通過信件方式告知用戶投訴處理結果。

三、澳大利亞

1993年,澳大利亞打破電信市場壟斷後,成立了電信業申訴專員(Telecommunications Industry Ombudsman,TIO)負責電信用戶申訴。TIO由電信企業出資建立,實行會員制,且電信企業加入該機構是強制性的。TIO主要職責是負責處理涉及電信服務合同、網絡信號覆蓋、電信服務質量、電信資費爭議、用戶信用管理和停機等方面的申訴,裁決的上限是50000澳元,50000至100000萬澳元的申訴TIO可提出處理建議。TIO受理用戶投訴後,先由電信企業與用戶自行協商解決爭議問題,解決不了的情況下TIO纔會介入調查。TIO按處理難易程度收取處理費,由電信企業承擔。

2018年7月,《悉尼先驅晨報》報道,澳大利亞政府或將改變TIO職能,將部分職能交給新的“外部糾紛調解”(External Dispute Resolution)機構,其中包含了3份提案,內容包括建立獨立於電信行業的“外部糾紛調解”機構,以處理消費者和供應商無法自行解決的“複雜投訴”;要求電信公司制定投訴處理原則、具體的處理流程等,目前尚無定案。

四、中國香港

在香港,電訊市場已全面開放,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以下簡稱“通訊辦”)對電訊業採取寬鬆的規管手法,負責處理涉嫌違反《電訊條例》、《廣播條例》等的投訴。針對不同投訴內容,通訊辦規定了不同的投訴處理流程。如用戶投訴電信營辦商涉嫌違反《電訊條例》或牌照條件的,須以書面方式作出投訴,通訊辦會在接獲經簽署的書面投訴的3個工作日內認收投訴,在徵得投訴人書面同意後會將投訴交由有關營辦商跟進,由營辦商直接回復投訴人並將有關進展知會通訊辦。若有表面證據顯示有關營辦商違反相關牌照條件或《電訊條例》條文,通訊辦會就個案進行正式調查,盡力在27個工作日內給予投訴人初步或詳細回覆,如投訴人不滿意通訊辦的答覆或調查結果,可以書面形式直接向通訊辦總監提出上訴,要求複覈。

除了由政府監管部門處理用戶投訴外,香港電訊業界設立了一項“解決顧客投訴計劃”,由通訊業聯會成立了獨立調解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協助解決一些爭議金額不少於港幣300元,並且已陷入僵局的計帳爭議。

顧客提出申請使用調解服務的,須先向計劃成員指定的渠道投訴,如果計劃成員通知顧客不予解決或者超過6星期仍無法解決爭議的,用戶則可提出申請。如果顧客決定使用此項調解服務,需先聯繫通訊辦,通訊辦會根據既定的準則評定個案是否可以受理,並將合資格的個案轉介予服務中心跟進。符合受理條件的,用戶需填妥通訊辦提供的相關表格及港幣50元支票或銀行交款單于指定日期前送交至服務中心,服務中心會轉交計劃成員,由計劃成員提交回復表格並支付港幣100元。服務中心會委派調解員處理個案,就調解的詳細安排顧客和計劃成員聯絡,通過會面、電話和電子途徑進行調解。

在我國大陸地區,電信業申訴受理中心接受政府委託,決定是否受理,進行調查、調解並答覆用戶處理結果,政府部門在糾紛解決上扮演重要角色。國外及中國香港地區電信行業監管多采取“政府+行業組織”的形式,充分調動第三方獨立機構處理電信用戶投訴的積極性,對我國電信行業投訴處理機制改革、實現電信行業協同治理具有重要借鑑意義。

作者簡介

燕麗華,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現就職於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產業與規劃研究所,擔任法律與政策研究員,從事規範性文件編寫、個人信息保護等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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