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求职时最关心的莫过于工资待遇和五险一金问题,许多企业HR都有这样一种误区,只有“五险”是法律规定强制缴纳的,对于“住房公积金”法律并没有强制缴纳。企业并未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动者不知道自己享有这项权利、更不知道如何维权,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也一直相安无事,更加重了这种误解。然而法律究竟是怎样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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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劳动者郭芙蓉到公积金中心投诉用人单位同福客栈未给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经中心稽查支队调查得知单位与该职工此前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曾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一次性解决所有争议,双方再无任何纠纷的协议。据此,单位认为与郭芙蓉的住房公积金争议已经解决,不再负有为郭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而中心稽查大队接到投诉后,明确告知单位:住房公积金系行政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的,是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不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约定与否,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最终单位在为郭芙蓉补缴其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法律体系中属于行政法规,而法律中条文的“应当”代表强制性的意思,因此,住房公积金也是属于法律规定强制缴纳的,并非可缴可不缴。对于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陈庆律师(实习)建议:

1.住房公积金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与社会保险一样不能通过约定方式免除单位的强制性缴纳义务,因此单位欲通过协议方式免除住房公积金缴纳义务是不可取的。但单位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地方政策,确定缴存基数(基本工资)和缴存比例(一般5%-12%),在合法合规的原则下降低企业缴纳的数额,降低本企业负担。

2.在行业不景气,经营状况日渐下滑,公司经营状况非常困难时,可以根据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切勿未经管理中心批准,逾期或少缴住房公积金,遭受行政处罚。

3.当劳动者遇到企业不依法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应当选择正确的维权方式,以免浪费精力,最高院(2014)民申字第735号已经明确,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积金缴费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因此,劳动者应当向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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