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求職時最關心的莫過於工資待遇和五險一金問題,許多企業HR都有這樣一種誤區,只有“五險”是法律規定強制繳納的,對於“住房公積金”法律並沒有強制繳納。企業並未爲勞動者繳納住房公積金,勞動者不知道自己享有這項權利、更不知道如何維權,企業與勞動者之間也一直相安無事,更加重了這種誤解。然而法律究竟是怎樣規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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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

勞動者郭芙蓉到公積金中心投訴用人單位同福客棧未給其繳納住房公積金,經中心稽查支隊調查得知單位與該職工此前勞動爭議案件中,雙方曾在法院主持下達成一次性解決所有爭議,雙方再無任何糾紛的協議。據此,單位認爲與郭芙蓉的住房公積金爭議已經解決,不再負有爲郭某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而中心稽查大隊接到投訴後,明確告知單位:住房公積金系行政法規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爲職工繳納的,是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具有強制的法律約束力,不論用人單位與職工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約定與否,均不能免除用人單位按規定爲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義務。最終單位在爲郭芙蓉補繳其在職期間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國務院頒佈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覈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在法律體系中屬於行政法規,而法律中條文的“應當”代表強制性的意思,因此,住房公積金也是屬於法律規定強制繳納的,並非可繳可不繳。對於未爲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爲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陳慶律師(實習)建議:

1.住房公積金屬於法律強制性規定,與社會保險一樣不能通過約定方式免除單位的強制性繳納義務,因此單位欲通過協議方式免除住房公積金繳納義務是不可取的。但單位可以根據國家規定和地方政策,確定繳存基數(基本工資)和繳存比例(一般5%-12%),在合法合規的原則下降低企業繳納的數額,降低本企業負擔。

2.在行業不景氣,經營狀況日漸下滑,公司經營狀況非常困難時,可以根據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細則》規定提供有關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手續。切勿未經管理中心批准,逾期或少繳住房公積金,遭受行政處罰。

3.當勞動者遇到企業不依法爲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時,應當選擇正確的維權方式,以免浪費精力,最高院(2014)民申字第735號已經明確,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爲其補繳住房公積金不屬於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範圍。用人單位、勞動者和公積金繳費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徵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因此,勞動者應當向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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