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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的定义是什么,作用又具体是什么。小编的理解是保单是不是相当于一种消费凭证呢?相信大家都开过发票,而发票就是消费凭证,你拿着发票可以进行报销。人们购买保险后意外身故或财产损失,拿着保单到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的性质跟发票报销的性质是否有些类似呢?而对于保险公司因未出具保单不予理赔这理由又是否合理呢?

近日,广东一起理赔纠纷案引起了各界广泛关注,投保人赵某是某公司老板,为自己投保了意外险主险标的100万附加险标的200万。在根据保险公司要求进行体检后,并缴纳了第一期的保费共11080元,当晚赵某跟朋友去吃夜宵却不幸遇刺,当场身亡。从投保到意外身亡总共只有十个小时之短;次日,其妻子方某就对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

保险赔付了主险的100万元却对附加险的200万元拒绝赔付,原因是未收到体检报告、未同意承保,故不予理赔。方某不服,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投保未出保单意外身故,保险赔不赔?

庭审中,原告方某律师认为,案件争议点在于:保单未开合同是否成立;律师观点合同已成立应该理赔, 首先投保人已经根据保险合同要求进行了体检,且缴纳了首期保费,即可认为合同已经成立,换句话说如不成立,保险公司也不会赔付主险的100万元;主合同既然约定未签发保险单的情形下,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负保险责任,那么这个规定也适用于附加合同。

保险公司辩称,合同不成立,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属于通融赔付;是考虑到赵某的情况所做出的赔付,这是为其经营理念作出的自愿商业行为,本来是可以不赔的。其次保险公司是否承保都是需要通过体检、提供财务证明资料审核决定的;而尚未见到赵某的全部体检报告,不能判定他是否符合承保要求,故保险合同还没成立,则附加合同的200万保险金当然不必赔。

投保未出保单意外身故,保险赔不赔?

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赵某应保险公司要求做了体检,就履行了健康告知义务。至于保险公司需凭他的体检报告、财务资料作健康和财务审查,这是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法律并未对此作强制性的规定。 根据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一文句,没有约定保险公司将在何时同意承保、用什么方式承保,表述不清,实属不明确,依法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应当认为保险合同已经成立,故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对附加险200万元不予理赔属于违约行为,判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金额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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