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農村土地承包法給出定心丸:農民進城落戶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隨意收回土地)

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改的《農村土地承包法》。

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對“進城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出重大修改,進一步加強了進城落戶的農戶等承包農戶的權益保護,同時婦女也享有同樣的土地承包權益。

“這次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就是爲了將農村土地實行‘三權分置’的制度法制化,以更有效地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戶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更有利於促進現代農業發展。”

在會議閉幕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召開新聞發佈會,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何寶玉在新聞發佈會上作出上述表示。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不得以農戶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爲進城落戶條件

隨着經濟發展與城鎮化的加速推進,越來越多的農民進入城市,有的農民甚至已經在城市落戶。這種情況下,這些農民的承包地是否會被收回?

新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此作出了明確。“承包期內不得隨意調整農民的承包地,不得隨意收回農民的承包地,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內容。”何寶玉說。

此次新農村土地承包法在“耕地的承包期爲30年”的基礎上,新增規定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同時,考慮到土地承包關係除了耕地還包括草地和林地,這次也同時規定,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屆滿後,在現有基礎上相應延長。

分情況來看,對於農民進城以前,法律明確了不得以農戶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爲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何寶玉指出,從目前的大部分情況看,農戶進城後一段時間內還是不穩定的,因爲經濟形勢在不斷變化,遇到經濟形勢比較困難的時候,農民可能還要回去。很多農民全家進城後,在城市中不一定能穩定下來,完全享受城市的社會保障需要一段時間。客觀上還有很多農戶進城後,雖然全家遷到城裏了,但還需要在城鄉之間往返,經濟好的時候就在城市,經濟困難的時候就回到農村。

“如果農戶一進城,就收回承包地,反而造成有些農戶不願意進城,大家可能也有感覺,現在很多青年農民自己把戶口遷到城裏、鎮上或者縣城裏,但是把老人留在農村,不能說他們沒有這方面的考慮。”何寶玉說。

新農村土地承包法刪除了要求進城農戶交回承包地、不交回就收回的規定,修改爲由進城農戶自主選擇如何處分土地承包經營權。何寶玉解釋說,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不管進到哪個城市,在承包期內不得收回承包地,而是要引導支持承包農戶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把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承包農戶流轉土地經營權。

土地經營權可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

解決進城農民工的土地問題,與此次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對“三權分置”的落實有關。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濤表示,承包地的“三權分置”,是這次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任務。

所謂“三權分置”,簡而言之,就是在原來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上,又從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一個土地經營權。

杜濤解釋說,所有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兩權”,現行的法律都是規定好的,這個並不需要改動。“三權分置”的設想,是承包的農戶承包土地以後,不但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轉讓承包地,還可以向外部的受讓人流轉承包地,而且流轉以後,要使受讓人獲得權利保障,可以有利於促進適度規模經營,進一步發揮農村土地資源的效率,也有利於增加農民的財產收入,同時還要使轉讓土地經營權的承包戶不失去權利的保障。

“這就需要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上,再設計一個由流轉的受讓人享有的權利。這個權利就是這次修改後新增加的土地經營權,是‘三權分置’中的第三個權利。”杜濤說。

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明確:承包方承包土地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關於流轉的方式,第三十六條規定: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並向發包方備案。

何寶玉表示,因爲這次“三權分置”後,區分了土地承包經營和土地經營權,允許農戶自願有償地把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完全地轉讓給自己同村的其他農戶,或者是有償地和集體商量,退出承包關係。但前提是農民自願的,或者如果不願意這麼做,還想保留,可以把土地經營權流轉給其他人。

關於土地經營權的登記,杜濤表示,修改後的法律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爲5年以上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關於登記的規定,同時在法律上也是一個關於土地經營權物權效力的表述。

關於土地經營權的融資擔保,杜濤指出,一方面,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另一方面,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過承包方的書面同意並向發包方備案,也可以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

融資擔保以後,就發生了擔保物權的效力。當事人就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作爲擔保物權人的金融機構,有權就土地經營權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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