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周敬棠法官說,三名原告一直堅稱雙方訂立合同時被告的負責人曾向其承諾將來會給原告提供大量影視拍攝工作機會和優厚的工資待遇報酬,基於被告負責人的承諾才與被告簽訂案涉合同並繳交了相關費用,但被告對原告的主張則予以否認,而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對方的口頭承諾是雙方簽訂合同前提條件,因此最終導致三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全部支持。三原告認爲,是被告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沒有提供相應的培訓課程,而且經常停課,培訓後的考覈上崗也是“子虛烏有”,從而造成小吳等人在一年多時間內,失去其他工作的機會,即便是小來和小賀參與過羣演,也是被敷衍地“差別對待”。

(全媒體記者 馮旭 袁偉星)在娛樂圈,一夜成名的案例不在少數,不少年輕人也夢想着有朝一日,自己也能成爲萬衆矚目的明星,但現實往往卻給人迎頭一擊。日前,3個年輕女孩子前腳剛踏進演員培訓的大門,後腳就把影視經紀公司給告上了法庭,事情緣起於“演藝夢”的破碎。

小吳原本在廣州一家公司做英語翻譯工作,月薪並不高,於是就把自己的簡歷放上了網,期望有更合適的機會跳槽。2017年5月,“機會”來了,東莞一家影視公司打電話讓她前去面試。

酒店試鏡按劇情誘惑男子反被騷擾 三名女子“演藝夢”碎

小吳回憶,雖然她對影視表演一竅不通,但是當時公司的一名負責人曾稱讚她在臺詞記憶方面有一定天賦,可以報名參加公司的培訓,培訓時間爲一週至一個月,考覈通過後就可以參加拍攝,而且培訓期間也有機會拍攝通告,一天最多可以掙到1000元。

小吳說,公司要求自己籤合同,說簽了合同之後就可以有短劇拍,可以拿到錢。原本小吳內心還有點猶豫,但是聽到對方說培訓過後,如果不想當演員,也可以進入公司劇組工作,每個月工資有7000到8000元,並且包喫住,還有五險一金。這讓小吳徹底動了心,於是就當場交了拍攝製作費和培訓費共3360元,並簽訂了一份《委託合同》。沒過多久,選角的機會果然就來了。

試鏡經歷不愉快 懷疑公司詐騙撕破臉

小吳說,當時選角試鏡在酒店裏,要求她身着旗袍背兩段臺詞,劇情是誘惑一名男子並陪他睡一晚。小吳在表演時發現對方動作非常過火,自己有反被騷擾的感覺,當場就拒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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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試鏡的經歷讓小吳很不愉快,儘管公司負責人跟她解釋,說當天選角試鏡是正常流程,並沒有什麼其他意圖,但小吳對影視公司的印象已經大打折扣,甚至覺得自己上當受騙了,而隨着培訓課程的深入,小吳越發肯定了自己的懷疑。原本公司承諾99%參與培訓的人都會通過考覈,但她發現培訓班中根本沒有考覈,有的人學了一年多,纔得到了兩三次羣演的機會,一天的工資才40元到80元。

與小吳有同樣感受的,還有學員小來和小賀,小來原本在一家工廠做品質監測員,內心也一直有個演員模特夢,培訓學習了快一年,結果只參加了兩次羣演,每次收入只有60元,當初說好的模特工作也沒有着落。而有同樣遭遇的小賀爲了參加培訓,將原本的工作都辭掉了,卻一直沒有等到選角的機會。當兩人去找公司負責人理論的時候,得到的卻是要另外交錢的答覆。小賀說,公司要求再收9000元的包裝費或推廣費,她當時沒有交,懷疑公司有詐騙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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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年輕姑娘不甘心,於是便商量着如何爲自己討個說法,最後她們選擇了報警,決定跟這個曾經寄託夢想的公司決裂,而當警方到公司瞭解情況的時候,公司負責人的也是一臉“委屈”。東莞市某影視傳媒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先生認爲,公司按照合同提供了培訓,並不是詐騙。

三名學員狀告影視公司 雙方法律關係存爭議

用幾千元讓自己脫胎換骨,從此告別平凡,實現自己的演藝夢,是小吳這3名女孩子加入東莞這家影視公司的初衷,結果演藝夢還沒有開始就破碎了。爲了討個說法,三人選擇了報警,那麼,這家影視公司真的存在欺詐嗎?警方瞭解情況之後,發現事情並不能那麼簡單地下結論,因爲雙方的各有說辭,中間還牽扯到諸多法律關係,警方建議他們走訴訟程序。既然警方不予立案,小吳等三人一合計,決定通過訴訟與公司掰扯個清楚,於是就將影視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退還之前所交的培訓費攝製製作費以及索要精神損失費等。

庭審一開始,原被告雙方究竟屬於什麼法律關係,成爲了雙方爭論的焦點。雖然三名原告報名參與的培訓內容不同,但三人的代理律師認爲,她們與被告都形成了勞動合同關係,因爲被告在網站公開發布招聘信息,三名原告是根據招聘內容去面試演員以及模特的,基於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崗前培訓沒有收費條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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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辯稱,當初他們發佈的信息並不是招聘員工,而是招募對演藝事業感興趣的演員,其培訓課程也是爲那些對演藝事業有興趣的普通民衆,提供的一個公益性學習平臺,一年2580元的培訓費,算下來每天的費用只有十幾塊錢,根本談不上詐騙;更何況雙方簽訂的是一份委託合同,並非正式簽約的演藝合同,所以雙方算不上勞動合同關係。這些女孩子如果達到一定的條件之後,纔有可能成爲正式簽約的藝人。

那麼,三名原告爲什麼一直沒有達到正式簽約的條件呢?三原告認爲,是被告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沒有提供相應的培訓課程,而且經常停課,培訓後的考覈上崗也是“子虛烏有”,從而造成小吳等人在一年多時間內,失去其他工作的機會,即便是小來和小賀參與過羣演,也是被敷衍地“差別對待”。被告則辯稱,已經按合同約定提供形象拍攝、培訓等服務,因故停課的課時也順延補了課,而羣演的工資標準,合同裏面並沒有寫明具體金額,不能算欺詐,之所以沒有給小吳介紹拍攝機會,是原告自己缺課而達不到推薦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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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退還部分費用 公司存在一定違約情形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還就被告公司是否具有培訓資質,原告提出的退款賠償等問題進行了爭辯。經過公開開庭審理,法院認爲,原被告雙方不構成勞動合同關係,一審判決被告向三名原告分別退還培訓費576元、綜合培養及包裝推廣費1000元以及培訓費216元,駁回了三名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下達後,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儘管三個女孩子得到了部分退款,但也並不能算贏家。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周敬棠解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主要內容,三名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委託合同》中並無涉及上述內容,因此不能認定雙方成立勞動合同關係。

經審理查明,被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確實存在一定違約情形,包括未按約定爲原告提供包裝推廣、未按約定在原告參加被告代理的活動時提供強化訓練及彩排或現場指導、存在因被告原因停課而未及時在合同履行期限內補課的情況等等。雖然被告存在若干違約行爲,但雙方確認被告已按約定提供大部分培訓課程及部分包裝、宣傳、推廣服務,因此被告的違約行爲並未造成合同根本目的無法實現,故屬於一般違約,被告應當賠償因其違約對原告造成的損失,鑑於合同中並未列明“綜合培養及包裝推廣”各項服務內容的收費標準,因此結合影視表演培訓和模特形體培訓的單項收費標準以及折算後的課時費用,法院酌情認定被告向三原告分別退還部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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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敬棠法官說,三名原告一直堅稱雙方訂立合同時被告的負責人曾向其承諾將來會給原告提供大量影視拍攝工作機會和優厚的工資待遇報酬,基於被告負責人的承諾才與被告簽訂案涉合同並繳交了相關費用,但被告對原告的主張則予以否認,而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對方的口頭承諾是雙方簽訂合同前提條件,因此最終導致三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全部支持。

俗話說“口說無憑”,該案中已無法查實原告的主張是否屬實,但提醒大家,在簽訂有關合同時,不能盲目相信對方的口頭承諾,必須看清楚合同內容和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以負責任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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