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桃源縣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因當事人身份證上的信息與其提供的結婚證上的信息不符,被裁定駁回起訴。

桃源:訴訟離婚卻發現“人”“證”不符,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錢某因與妻子張某感情不和,認爲無法繼續生活,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該案立案登記後移交民事審判庭審理,承辦法官在審閱卷宗時發現,錢某提供的兩份結婚證上載明夫妻雙方的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等個人身份信息與錢某、張某的身份證上信息不同,經承辦法官示明,錢某認爲結婚證辦理於1999年,當時管理不規範,信息錯誤可能是辦證人員工作疏忽所致。但蹊蹺的是,夫妻雙方各自持有的結婚證上除了姓名相同,其他信息均不相同,並存在塗改現象。對此,錢某無法解釋原因。

桃源縣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有明確的被告才符合起訴條件。本案中,結婚證上載明的個人身份信息與身份證上信息不一致,且兩份結婚證的信息亦不一致,並存在塗改現象,故無法確定當事人的身份,亦無法判斷雙方婚姻狀況的確切情況,裁定駁回錢某的起訴。

法官提示:離婚案件,原告起訴時需要提供個人身份證和結婚證,如果個人身份證和結婚證信息不符合,則訴訟主體不明確。對於結婚證登記錯誤的案件,經過法院示明,當事人應當說明原因,若雙方確認對方的身份,還應該補充村、居民委員會、婚姻登記機關、公安機關的證明等材料。(記者:劉璽東 通訊員:劉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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