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子也玩自拍,Are you kidding me

人类喜欢玩自拍,你知道猴子也玩自拍吗?

这事儿还得从8年前说起,2011年有个名叫David JohnSlater(大卫•斯莱特)的英国野生动物摄影师到印度尼西亚苏拉威西(Sulawesi)的自然保护区,计划拍摄一些黑冠猕猴(Macaca nigra)的照片。

在拍摄的过程中,Slater发现黑冠猕猴对他身上带的摄影器材比较感兴趣,因此当他离开脚架上的相机,黑冠猕猴们趁他没留神抢走了他的相机,拍下了上百张照片,这上百张照片中有不少黑冠猕猴的自拍照片,甚至连Slater本人也入镜了。

当Slater把相机拿回来时,发现这几百张照片很多都没对上焦,不过,有张猴子的自拍照非常清晰也很有趣,于是就将照片发布到了网上。很快,这张猴子的自拍照在网上开始疯传,这个自拍猴立刻成为超级大网红。

这时有个非营利的善待动物组织PETA(People forthe Ethical Treatment of Animals)认出他是一只6岁大的公猴,并且有一个霸气侧漏的绰号——火影忍者(Naruto)。

2014年8月,维基百科(Wikipedia)在其网站上使用了这张猕猴的自拍照,立刻引起了全球网民的喜爱和关注,使得网站的点击量也相当火爆。Slater发现后很是不爽,要求维基百科将图片撤下,并声称自己拥有这张照片的版权,如果维基百科要公开他的照片,就应当取得他的许可,并支付版权费。

但是,维基百科居然拒绝了Slater的要求。

理由是:这张照片从技术的角度来说,是黑冠猕猴自己拍的照片,版权并不属于摄影师。

维基百科的发言人Katherine Maher(凯瑟琳·马赫)也发表了一份声明称:

我方在经过慎重的考虑和研究后认为,照片中的猕猴也没有版权。任何人对这张照片都没有版权。所以我方将这张照片划归为公共领域分类,任何人可免费使用。

那么斯莱特是怎么反驳的呢?他提出以下几点理由:

我花了很多钱去印度尼西亚;

我花了很多钱购买摄影器材、电脑设备;

猴子拍的这些照片是用我的相机;

猴子按下快门,但相机设定是我做的。

基于上述的理由,他应当是这些照片的作者,至于是他还是猴子按动的快门,已经不重要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猴子们可以看做是他的摄影助理。

前面我们提到了,这张猴子“自拍照”其实是摄影师本人有意为之,根据英国法律,如果这张照片是Slater “智力创作”的一部分内容,那么Slater即使没有按下相机快门也可以主张这张照片的知识产权。但据英国《每日电讯报》当时的报道,此类案件从来都没在法院审理过。

后来这件事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结果,好在Slater已因此成名,众多知名媒体都请他做现场采访、录制节目,他成立了自己的工作室,制作了自己的官方网站,人们可以预定黑冠猕猴自拍的油画,还有许多成套且有主题野生动物的图片等待出售。

Slater趁热打铁,出了一本名为《野生动物的个性》(Wildlife Personalities)的摄影集,并把Naruto的自拍照作为书的封面,但是这一举动,又引起另一个版权官司。

当然,这只远在印尼的猴子不可能漂洋过海自己跑到美国的法庭上去,而是那个善待动物组织PETA代表猴子状告摄影师和他所属的野生动物个性公司(Wildlife PersonalitiesLtd)以及位于圣弗朗西斯哥的自行出版公司(Blurb),要求法官允许PETA代表火影忍者将照片的收益用于保护印度尼西亚保护区的严重濒危物种黑冠猕猴。

PETA诉称,当时斯莱特并未看守相机,照片完全是那Naruto摄的,所以Slater侵犯了Naruto的版权,希望能够得到补偿,以改善Naruto和他的猕猴朋友们的生活。

但Slater强调,他并未将相机置之不管,而是全程牢牢抓着三脚架,尽管照片是Naruto自己拍的,但是他完全拥有这张照片的版权。

美国法官:动物不拥有版权

2016年1月6日,Willian H. Orrick法官(威廉•H•奥瑞克)在初步意见书上表达了自己的意见,他写道:“尽管国会和总统可以把法律保护的范围扩展到不同人群甚至动物身上,但没有迹象表明他们在《版权法案》中也是这么做的。”

最后宣判,根据美国版权法,所有的动物不拥有版权,所以这只猕猴不能拥有这张自拍照的版权。

至于Slater是否拥有版权?Orrick法官并没有说,因为起诉书中并没有指控Slater不拥有版权,只是主张Naruto拥有版权。

那么,谁拥有版权呢?

要想弄清楚这个问题,还得从基本的概念入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著作权的概念。王迁老师在《著作权法》一书中给著作权下的定义是:

著作权是著作权法赋予民事主体对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权利。

从这个概念中,我们就知道了享有著作权的只能是人,而不能是非人(例如动物、智能机器人)。所以,猕猴Naruto不能拥有自拍照的版权。

其次,再来看作品的概念。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作品的创作,而人的智力活动才能被称为“创作”,所以作品的完成依赖于作者对此付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Slater只是架好了相机,整个拍摄过程都是猴子自发完成的,单纯地提供相机设备,而没有付出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在作品中无法体现自己的个性,所以摄影师Slater当然不能享有自拍照的版权。

这张自拍照的版权既不属于猴子,也不属于摄影师,法律规定版权所有者必须是人类,所以从法律上来说没有人对这张照片拥有版权,从而成为人类共同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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