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清理“共享廢車”運營企業應負主責)

清理廢棄共享單車所產生的成本不該由財政或通過行政執法來負擔,應當由相關企業來承擔。加強共享單車管理,除了要從總量上入手,還需強化運營企業的主體責任,使其做到及時維護和清理

共享單車在給市民帶來方便的同時,也對城市管理造成了不少麻煩。個別企業在北京發佈共享單車“禁投令”之後,仍然違規投放。針對上述現象,北京市交通委發佈消息,將開展爲期一個月的專項整治活動,全面清理無序、違投、廢棄共享單車。

共享單車在方便市民“最後一公里”出行的同時,所形成的廢棄車輛給城市帶來了新的煩惱——長期佔用道路、公共場地、綠道等公共空間,影響市容環境和市民出行,亟待清理。廢棄共享單車的形成,一方面是因爲部分企業前期無序投放以及“禁投令”之後違規投放;另一方面是因爲前期投放的共享單車使用壽命已經到期,以及部分共享單車損壞但運營企業沒有及時修理或清理。按照有關政策規定運營企業應該及時清理廢棄單車,但現在卻變成了需要政府部門開展專項整治活動、部署全面清理的局面,可見部分共享單車運營企業履行職責不力。

北京此次按照“市級統籌、屬地監管、企業主責”的原則開展專項治理行動,分工很明確,接下來就要看屬地如何監管,企業如何履責。但需要明確的是,目前正常運營的企業自己承擔主要清理責任,可是那些已倒閉的運營企業,其廢棄共享單車誰來清理?如果只能由政府部門負責清理這部分共享單車,誰又該爲這種清理成本買單呢?只有明確這個問題,清理才能更徹底。

根據物權法,物權的取得和行使合法性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也就是說,清理廢棄共享單車所產生的成本不該由財政或通過行政執法來負擔,應當由相關企業來承擔。不過,已經倒閉的運營企業顯然沒有辦法承擔這個成本。對此,筆者建議,一方面組織志願者清理以減少成本,另一方面將清理回來的廢棄車輛處理所得收入,用來支付清理成本。

加強共享單車管理,除了要從總量預防外,還需強化運營企業的主體責任,使其做到及時維護和清理。這既需要屬地管理部門充分利用技術手段,嚴格落實監管責任,督促運營企業及時清理廢棄共享單車,也需要運營企業在維護和清理環節投入更多人力物力,及時維護和清理損壞的共享單車。因此,不妨就清理廢棄共享單車制定專門監管辦法。比如,廢棄3天的共享單車未被及時清理的,屬地監管者應立即提醒運營企業;廢棄一週未清理的,應當公開警告運營企業;廢棄一個月未清理的,應開出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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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琦 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馮海寧 責任編輯:肖琦_NN6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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