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產品包裝及網頁多處宣傳“丹麥藍罐曲奇”“源自1933年”,具有“百年曆史”,讓消費者誤認爲該產品歷史悠久。使用“皇室經典”等宣傳詞,並且宣傳“丹麥藍罐自誕生以來,陪伴幾代丹麥皇室成長”,讓消費者誤認爲“丹麥藍罐曲奇”百年來都屬於皇室御用品牌,而事實上其於2009年才獲得丹麥皇室御用認證。

本報訊 美味的曲奇餅乾發源於歐洲,丹麥曲奇餅乾聞名遐邇。海淀法院昨天受理一起案件:“丹麥曲奇”之間開戰,“皇冠”訴“藍罐”不正當競爭,索賠三千萬元。

我打我自己?倆丹麥曲奇在中國開戰,稱涉及虛假宣傳、商業詆譭等,索賠三千萬

原告方“皇冠丹麥曲奇”的出品方丹麥丹尼詩特色食品有限公司、經銷商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稱,“皇冠丹麥曲奇”已經連續多年在中國大陸市場同類產品中銷量領先,屬於知名商品。而“丹麥藍罐曲奇”產品的生產商、進口商及經銷商,包括丹麥奇新藍罐有限公司、丹麥藍罐曲奇有限公司、藍罐金寶(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荔之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兆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北京翠微家園超市連鎖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實施了虛假宣傳、混淆、商業詆譭等不正當競爭行爲。

“皇冠丹麥曲奇”方訴稱,“丹麥藍罐曲奇”對其歷史進行了虛假宣傳。在產品包裝及網頁多處宣傳“丹麥藍罐曲奇”“源自1933年”,具有“百年曆史”,讓消費者誤認爲該產品歷史悠久;使用“皇室經典”等宣傳詞,並且宣傳“丹麥藍罐自誕生以來,陪伴幾代丹麥皇室成長”,讓消費者誤認爲“丹麥藍罐曲奇”百年來都屬於皇室御用品牌,而事實上其於2009年才獲得丹麥皇室御用認證。

原告方認爲,“丹麥藍罐曲奇”對其質量存在虛假宣傳。在產品包裝及網頁宣稱“丹麥藍罐曲奇”使用“1933年的原創配方”“百年配方”。事實上某些配方成分在1933年時並不存在或並未被使用於曲奇產品,且1933年至今也未滿100年。此外,其關於保質期和淨含量的宣傳與產品參數存在不一致。

“丹麥藍罐曲奇”在宣傳中使用極限用詞。其在官方網站上使用“全球最大之現代化曲奇生產線”“我們以最先進的設備,製作最優質的產品,面對來自市場上的挑戰”宣傳用語讓相關公衆以爲“丹麥藍罐曲奇”是品質最高的丹麥曲奇。在宣傳中使用“頂級曲奇大師”“送禮首選”“聚會最佳拍檔”等極限用語,讓相關公衆誤以爲其品質優於其他品牌。

“丹麥藍罐曲奇”對曲奇產地存在虛假宣傳。在其微信公衆號和官方微博多次宣傳市面上只有“丹麥藍罐曲奇”每一塊餅乾都在丹麥生產,讓消費者誤以爲其它品牌都不在丹麥生產或部分在丹麥生產,只有其生產的曲奇才是最正宗的丹麥曲奇。“丹麥藍罐曲奇”的藍罐禮盒裝(贈送咖啡)產品正面包裝上印有“原產國 丹麥”,但咖啡產地卻爲越南,“原產國丹麥”字樣讓消費者誤以爲咖啡也產自丹麥。

“丹麥藍罐曲奇”對於丹麥皇室御用稱號存在虛假宣傳。其在視頻廣告和官方微博多次宣傳市面上只有“丹麥藍罐曲奇”唯一獲得丹麥皇室御用的稱號,讓消費者誤認爲曲奇類產品只有“丹麥藍罐曲奇”獲得了丹麥皇室的認可,品質優於其他品牌曲奇,但實際上丹麥曲奇品牌BISCA同樣也獲得過丹麥皇室御用認證,並且時間早於“丹麥藍罐曲奇”。

“皇冠丹麥曲奇”方認爲,“丹麥藍罐曲奇”實施了混淆行爲,使人誤認爲“丹麥藍罐曲奇”與“皇冠丹麥曲奇”存在特定關係。“丹麥藍罐曲奇”的產品包裝及贈品存在與“皇冠丹麥曲奇”產品包裝中皇冠相似的皇冠形狀,屬於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相似的標識。此外,被告方還在新聞發佈會上散佈“皇冠丹麥曲奇”侵犯了藍罐曲奇的知名商品包裝裝潢專用權等不實之詞,並在多家媒體進行宣傳,從而貶低“皇冠丹麥曲奇”的商品聲譽,損害其商業信用。據此,原告將上述六公司訴至法院,索賠三千萬元。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記者:高健

通訊員:文海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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