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連雲港市連雲區法院審結了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男子在公共浴室洗浴時突發疾病身亡,家屬要求浴室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共計26萬元。2019年1月18日,孫某家屬將連島某浴室及實際經營者張某起訴至連雲區法院,要求浴室及經營者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共計26萬元。

公共浴室洗浴時突發疾病身亡,浴室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到公共浴室洗浴,一般會發現牆面標有“心臟病、高血壓等患者不準入內”等警示標語。但浴客是否患病,僅從外表上不能分辨。如果洗浴的客人發生意外,浴室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近日,連雲港市連雲區法院審結了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男子在公共浴室洗浴時突發疾病身亡,家屬要求浴室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共計26萬元。法院最終判決該浴室承擔5%責任,賠償死者家屬4萬餘元。

男子洗浴時突發心肌梗死身亡

2018年1月29日,孫某到連島某浴室洗浴,進浴池泡了約4分鐘後,突然趴下倒在浴池裏,後搓背師傅喊人將其抬到更衣室沙發上,對其實施心肺復甦急救,同時撥打110和120電話報警求助。

120救護車到現場後經檢查確認孫某已死亡。連島邊防派出所出警後,經刑警技術隊和法醫現場勘查發現孫某外表無損傷,後經連雲港正達司法鑑定中心對孫某的死亡原因進行鑑定,孫某符合急性心肌梗死死亡。

家屬訴至法院要求浴室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家屬認爲,該浴室環境密閉,通風措施不當,導致孫某死亡,浴室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2019年1月18日,孫某家屬將連島某浴室及實際經營者張某起訴至連雲區法院,要求浴室及經營者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共計26萬元。

庭審中,浴室及經營者張某辯稱,孫某是因急性心肌梗死死亡,其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導致的,浴室已盡到了通風、提醒、告知等安保義務。浴室發現死者情況異常後,立即採取了人工呼吸等施救措施,並及時撥打120和110,並無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令浴室承擔5%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孫某在洗浴過程中因爲急性心肌梗死死亡,自身患有疾病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事發時浴室在收銀臺對面及浴區門口均放有提示牌,盡到了提示義務,在事發後積極施救,也盡到了相應的施救義務。但鑑於事發時浴室的排氣扇未打開,浴室內空氣流通不暢,與孫某發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被告連島某浴室也存在一定的過錯。

綜合考慮本案實際情況,連雲區法院酌情認定連島某浴室承擔5%的賠償責任,共計4萬餘元。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按照《侵權責任法》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公共場所的管理人作爲安全保障義務人,應當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及時消除潛在危險,對存在的實際風險進行提示和引導,同時提醒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疾病的市民,應儘量避免獨自到人員密集、空氣流通不暢的場所,以免造成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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