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农民进城,乡下承包的土地到底应不应该收回,这是一个长期关乎于农民土地权益的问题。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新修《农村土地承包法》具体条款主要涉及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以及农民成员平等享有各项权益等。其中核心内容就是进城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本文将对这一新条款为您作出解读。

作者丨王金龙律师团队

农民2019大好消息:土地承包法新修,村委会再也不能强制收回土地

新法发布:农民进城落户仍可保留农村承包地

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新修《农村土地承包法》具体条款主要涉及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以及农民成员平等享有各项权益等。

其中,新修《农村土地承包法》核心内容为:进城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农民的承包地,不得随意收回农民的承包地。

也就是说,任何组织(包括村委会)不得将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承包地强制收回。至此,农民进城落户仍可保留农村承包地,获得正式法律保护。

具体修改条文为:

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将第十条修改为:“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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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王金龙律师说法:新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在此之前,对于进城务工或是落户城市的农民,对其承包地的规定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而这反馈到实践中的现象是:

近年来,农村征地拆迁项目愈发扩大化,在涉及到土地补偿利益时,村委会会以农民已经进城或者户口已经转为城市户口为由,强制收回农民的土地,其补偿利益自然也不会补偿给农民,但也没有落在国家手中。很多时候,这样的土地利益常常被村委会联合开发商侵占、挪用,严重侵害了被拆迁农民的利益。

除去征地拆迁,有些城市开发商或者利益群体,为了占用农村土地,也常常联合村集体肆意强占农民的承包地,这就会让进城务工农民在城安不下家,却也回不去乡……待这种矛盾累计到一定程度,势必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这旧规定,确实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承包地的市场流通性,片面压低了土地价格;另一方面,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地土地价格水涨船高,很多农民潜意识中会认为是上层为了骗取和占有农民土地的手段,因此受到很多人的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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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改,正弥补了旧条例的缺陷。新修承包法强调任何组织不得随意收回进城农民承包地。具体细化的意思是:农民进城落户,依然对在农村的承包地有转让、经营、占有、使用的权利。简单点说,即使农民落户在城市,对于以前的农村承包地,还是想怎么弄就怎么弄。而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则不能强制干预该进城农民对承包地的使用权利。当然,可以以市场价买回村委会进行再次流转,但都得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

从这样的层面讲,新修《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本上是从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角度出发,顺应市场规律,并能进一步推进城镇化的进程,使农村土地能自由进入经济市场,受市场经济的调控,减少政府干预经济成分,保障农民能依靠土地发家致富。这确实体现了我国法律逐步偏向“私权之上”的理念,这对农民来说,也确实是最好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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