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財政部發布了《關於徵求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修訂)(徵求意見稿)等三項準則意見的函》,對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修訂)(徵求意見稿)》在內的三條準則進行了公開意見徵集。2017年4月,財政部發布了財會[2017]第9號文,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下稱新準則)正式面世。新準則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各類型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中分批逐步推行。

  本文將對新準則中的更新部分進行具體分析,並以現金流量套期爲例,從會計處理的角度結合案例進行具體說明,爲市場提供可借鑑的操作經驗。

  新準則的三大主要變化

  新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2014年發佈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9)趨同,拓寬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範圍,取消套期有效性評估的量化指標和回顧性評價要求,引入了再平衡機制,對期權時間價值的會計處理進行了相關規定。

  套期的範圍變大

  舊準則中,套期工具的範圍僅侷限爲遠期外匯合約、期權、期貨、互換等衍生工具,非衍生金融資產或非衍生金融負債作爲套期工具,僅對外匯風險進行套期。新準則中,套期工具的範圍增大了,允許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指定爲套期工具。實務中,以套期爲目的購入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工具的情況並不多見,但是如果企業利用基金對與商品掛鉤的工具進行投資,則該投資對預期購買商品的價格風險進行套期就會產生這種情況。

  在被套期項目的界定上,新準則也有所擴寬。除了舊準則中已包括的已確認的資產或負債、未確認的確定承諾、極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以及對境外經營淨投資外,還增加了非金融項目的風險組成、彙總風險敞口、項目組和淨頭寸。其中,非金融項目的風險組成部分,是指項目整體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量中,某一個或多個特定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部分(風險成分),該風險成分如果可以可靠計量,那麼就可以指定爲是被套期項目。彙總風險敞口,指的是符合被套期項目條件的風險敞口與衍生工具組合形成的風險敞口;項目組,指的是出於風險管理目的,對一組項目進項組合管理,組合中的每一個項目(包含項目組成部分)都可以單獨被指定爲被套期項目。

  有效性評估從“定量”改爲“定性”

  指定套期關係時,新準則較舊準則增加了企業應當在正式書面文件中載明套期有效性評估的內容(套期無效的原因和套期比率確定方法等),不再對套期有效性評估以80%—125%的量化標準進行規定。新準則從定性的角度出發,重點關注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之間是否存在經濟關係,並且二者之間產生的價值變動是否因面臨相同的被套期風險,而產生方向相反的變動。此外,套期比率不應當反映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相對權重的失衡,否則可能產生與套期會計目標不一致的會計結果。

  放鬆後的有效性評估,無疑是對擬採用新套期會計企業的重大利好,可以減少因有效性評估而產生的大量工作負擔。未來將更多地要求財會人員對業務性質進行了解,依靠職業判斷和估計評估套期關係是否滿足有效性的相關需求。

  引入再平衡機制

  在舊準則下,如果套期關係不再符合套期有效性的要求(過度套保或者套保不足),企業應當終止套期會計。不過,在新準則下,只要風險管理的目標沒有改變,企業可以通過套期關係的再平衡,使其重新滿足套期有效性的要求,則套期會計可以延續使用。

  再平衡,是指對已經存在的套期關係中,被套期項目或套期工具的數量進行調整,以使套期比率重新複覈套期有效性要求。具體做法是,先確定套期無效部分,分析無效部分產生的原因,然後更新套期關係書面文件。

  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終止或已行使,則套期會計應當終止。不過,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個套期工具替換,並且該展期或替換是企業書面文件所載明的風險管理目標的組成部分時,不作爲套期工具已到期或合同終止處理。

  現金流量套期的會計處理

  基本概念

  現金流量套期,是指對現金流量變動風險敞口進行的套期。該現金流量變動源於與已確認資產或負債、極有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或與上述項目組成部分有關的特定風險,並且將影響企業的損益,即延遲確認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

  確認計量

  現金流量套期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中屬於套期有效的部分,作爲現金流量套期儲備,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中屬於套期無效的部分,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現金流量套期儲備的金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第一,被套期項目爲預期交易,並且該預期交易使企業隨後確認一項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或者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預期交易形成一項適用於公允價值套期會計的確定承諾時,企業應當將原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現金流量套期儲備金額轉出,計入該資產或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

  第二,其他現金流量套期,企業應當在被套期的預期現金流量影響損益的相同期間,將原在其他綜合損益中確認的現金流量套期儲備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如果在其他綜合損益中確認的現金流量套期儲備金額是一項損失,並且該損失全部或部分預計在未來會計期間不能彌補的,企業應當在預計不能彌補時,將預計不能彌補的部分從其他綜合損益中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案例分析

  甲公司於2018年2月與泰國乙公司簽訂了價值200萬美元的橡膠採購合同,預計交貨付款日爲2018年6月30日。爲規避匯率波動風險,甲公司在簽訂合同後的次日,與中國境內的丙銀行簽訂了一項6個月的遠期購匯合約,約定匯率爲1美元=6.45人民幣。2018年3月30日,美元現匯匯率爲1美元=6.29人民幣;6月30日,美元現匯匯率爲1美元=6.62人民幣。甲公司於2018年6月30日以淨額方式結算該遠期合約,併購入橡膠。假設不考慮資金利息和各種交易稅費,該套期符合運用套期保值準則所規定的運用套期會計的條件。甲公司的遠期購匯視爲現金流量套期,會計處理如下:

  

  處理結論

  通過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發現,在現金流量套期中,現金流量改變了套期工具的會計處理,延後確認了套期工具在持有期間的公允價值變動對利潤表的影響,待到預期交易的資產負債實際形成後,將套保損益轉入該資產和負債的初始成本中,在未來出售或處置時再體現到當期損益中。套期會計的邏輯不同於金融資產、存貨等會計科目的常規計量方式,是相關會計準則的例外。

  隨着國際貿易的普及和金融工具的發展,生產加工及貿易型企業利用各類期權、期貨、互換來管理外匯風險、利率風險、價格風險的需求會越來越多。新準則較低的適用門檻、簡化了的有效性評估,大大提高了套期保值業務的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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