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經採購人研究確認,A公司所報車輛實際載貨質量1.25噸不能滿足使用部門實際工作載貨不低於1.4噸的要求,做廢標處理,重新進行招標。A公司滿心歡喜的中標了38臺新能源車,卻在中標公告期間被質疑車輛載重量不滿足使用單位要求,“載重量”在招標文件中是“非實質性條款”。

事由

A公司滿心歡喜的中標了38臺新能源車,卻在中標公告期間被質疑車輛載重量不滿足使用單位要求,“載重量”在招標文件中是“非實質性條款”。經採購人研究確認,最後對此項目做了廢標處理,重新進行招標。

A公司對此表示不服。讓我們先來還原一下整個採購項目。

某單位採購38臺新能源車,採購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技術要求”部分寫的是:載重量:1.4-2噸。在“評分標準”中如此描述:1、所報車輛的配置不能實質性滿足招標文件重要技術指標、參數要求的爲無效報價。完全滿足招標文件技術指標、參數要求的得9分,所報產品技術指標、參數低於招標文件規定的相應技術指標、參數的,每有一項減1分,最多減4分。所報產品技術指標,參數高於招標文件規定的相應技術指標、參數的,每有一項加1分,最多加4分。

招標文件中對實質性條款加星號,但對“載重量”並沒有加星號,屬於非實質性條款。

A公司所投車輛的載質量爲1.25噸,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認定A公司爲正偏離,在此項中扣除了A公司一定分數。

此招標採用的是綜合評分法,經評標委員會綜合評審,A公司得分最高,最後推薦A公司爲中標候選人。

中標公告發布期間,B公司對中標候選人A公司所報車輛實際額定載質量提出質疑,認爲“A公司所報車輛額定載質量不能實質性滿足載重量爲1.4-2噸的要求”。

經採購人研究確認,A公司所報車輛實際載貨質量1.25噸不能滿足使用部門實際工作載貨不低於1.4噸的要求,做廢標處理,重新進行招標。

看到這裏,很多人心裏就有疑問了。

問題一:A公司中標後又被廢標,此項目做廢標處理,是否合理,爲什麼?

問題二:誰應該爲此項目出現的問題負主要責任?

問題一:中標又被廢標 廢標理由合理嗎?

A公司1.25噸的車輛載重量確實低於1.4噸的要求,在技術要求上有偏差,但在此招標文件中,“載重量”並不是實質性條款,就說明這一項不是主要的技術參數,所以,評標專家在評標中對A公司在載質量這一項的偏離進行了減分,這種做法完全符合招標文件的規定。

實質性條款在招標文件中是投標人必須滿足的條件,屬於重要技術要求。非實質性條款有正負偏離,進行加減分即可。採購人接受B公司質疑後,以A公司所報車輛載重量不滿足使用單位實際工作要求爲由做廢標處理,顯然不合理。因爲,載重量不是實質性條款,而且已經對A公司的偏離進行了減分。

此外,此項目也不符合廢標的四大理由。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出現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一是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二是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爲的;三是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採購預算,採購人不能支付的;四是因重大變故,採購任務取消的。

A公司可以對質疑答覆不滿,可以在質疑答覆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問題二:實質性條款寫成非實質性條款 責任誰負?

專家認爲車輛的載質量應該作爲“實質性條款”,而不是“非實質性條款”,所以,採購代理機構對採購單位的需求瞭解不夠,導致把本應是“實質性條款”的載重量寫成了“非實質性條款”。

所以,問題出在招標文件上面,而作爲製作招標文件的採購代理機構應該負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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