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人的主體責任有哪些

採購人是政府採購行爲的主體,對政府採購活動全過程負總責。那麼,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採購人承擔哪些主體責任?

一、明確權責,突出採購人的頭尾責任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一條明確,採購人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正廉潔,誠實守信,執行政府採購政策,建立政府採購內部管理制度,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採購需求。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六條也強調,採購人應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政府採購內部控制制度,在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確定採購需求、組織採購活動、履約驗收、答覆詢問質疑、配合投訴處理及監督檢查等重點環節加強內部控制管理。

《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採購活動內部控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99號)分解細化了加強政府採購內控管理的主要任務,列明瞭加強政府採購內控管理的15項主要措施。其中規定,採購人應當做好政府採購業務的內部歸口管理和所屬單位管理,明確內部工作機制,重點加強對採購需求、政策落實、信息公開、履約驗收、結果評價等的管理。

具體說來,採購人的職責主要有以下幾點:

其一是科學合理確定採購需求。《條例》第十五條、《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對此均作出了細化規定。

其二是自行組織招標。《政府採購法》第十六條、87號令第九條也有明確規定。

其三是投標人資格性審查,即87號令第四十四條明確的“公開招標採購項目開標結束後,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其五是組織項目驗收。《條例》第四十五條、《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87號令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均有明確規定。

其六是採購檔案管理。《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二條、87號令第七十六條均作出了規定,《條例》第四十六條進一步明確了電子檔案的合法性。

其七是答覆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第五條均有明確規定。

二、完善公平交易的市場機制

《政府採購法》第三條明確,“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第五條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採購市場”。《條例》第二十條對此作出細化規定,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列明瞭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禁止性條款,以維護公平交易的市場環境。

三、採購項目的預算公開

《條例》第三十條要求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中公開採購項目預算金額。政府採購項目預算是政府採購執行的依據,決定了採購內容、採購標準和採購方式,也是政府採購監督時的重要評判依據。公開政府採購項目預算金額,是對《預算法》《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的落實和細化,也是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的必然要求,將促進部門預算編制更爲科學合理。

四、中標結果公告

87號令第六十九條要求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人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結果,招標文件應當隨中標結果同時公告。

中標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採購人及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人名稱、地址和中標金額,主要中標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中標公告期限以及評審專家名單。

五、合同公告

《條例》第五十條明確,採購人應當自政府採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採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採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的內容除外。87號令第七十二條細化規定,政府採購合同應當包括採購人與中標人的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及地點和方式、驗收要求、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內容。

六、政府採購績效評價

政府採購績效評價是指爲了財政資金使用的高效率、高效益和使用過程的公正、透明,對政府採購活動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等全過程進行分析、評價和提出改進意見的專項評估行爲。

美國會計總署於20世紀60年代提出的“3E”評價法(即經濟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效益性Effectiveness)是政府績效評估方法探索的開端,後來又加入“公平”指標作爲第4個“E”,即公平性原則(Equity)。

政府採購績效評價的基本原則包括:政策評價與採購績效評價相結合;政府採購政策功能目標評價與經濟有效性目標評價相結合;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相結合。

在政府採購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構成方面,政府採購業績評價指標,包括產出指標、效率指標、成本指標以及軟指標;管理質量指標,包括投訴發生率、採購文件合格率、採購信息公開程度;效益指標,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時間指標是指採購週期;價格指標;服務指標,包括政府採購代理服務滿意率;信用指標,包括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率。

當前,應加強政府採購績效評價的理論和實踐研究,提高政府採購績效評價的規範化程度,逐步建立多重政府採購績效評價體系,使用科學和合理的評價技術和方法,完善政府採購績效評價的信息交流與溝通機制。

七、採購人的法律責任

《條例》第六十七條關於採購人違法實施採購的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該條針對實踐中的問題,比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和第十七二條的違法行爲類型和法律責任,補充規定了法律責任。

八、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

《條例》第六十八條關於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違反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採購的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具體包括十項違法情形。該條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比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和第七十八條的違法行爲類型和法律責任,補充規定了法律責任。

九、採購人員未依法迴避的法律責任

《條例》第七十條關於採購人員不依法迴避的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其規定,採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而不依法迴避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何爲“利害關係”《條例》第九條也有明確。

此外,評審專家應當迴避的情形,在《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十六條中有明確規定。

十、違法的民事責任

《條例》第七十六條明確,政府採購當事人違反政府採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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