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濟南警方對阿里巴巴女員工周某報警稱王某、張某對其強姦、……

文/陳暢

編輯/趙豔秋

8月14日晚,濟南警方對“阿里女員工周某被侵害”案進行通報。通報稱,阿里巴巴集團王某文和濟南華聯超市張某兩人對周某強制猥褻,並無證據表明強姦,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結果一出,大衆對其中的很多細節發出質疑,包括爲什麼不是強姦未遂,強制猥褻和強姦未遂怎樣界定?阿里女員工自述與警方調查結果出現多個出入,是否意味着該事件將“翻盤”?女員工的“撒謊行爲”是否也要對阿里商譽負責?而阿里在此次事件中要承擔怎樣的責任?針對這些疑問,多位律師在網絡和媒體上進行了分析。

疑問一:如何界定強制猥褻和強姦未遂

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曾薪燚律師稱,此案目前定性爲強制猥褻,是因爲被害人報案之初未提及被強姦,警方根據現有證據判斷,符合猥褻的構成要件。

北京春林律師事務所龐九林律師進一步解釋稱,既然警方在通報中未確定嫌疑人爲強姦行爲,則系猥褻。但也不否認將來有進一步證據,證明嫌疑人有強姦意願,則有可能定爲強姦未遂。

上述律師稱,強制猥褻和強姦未遂兩者的差別較大,量刑也有很大差異。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更明確地表示,強制猥褻罪表現爲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爲。強姦罪則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爲。強姦未遂是指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律師曾薪燚稱,目前警方只是針對強制猥褻罪立案,如果後續調查認爲確實發生過關係或有發生關係的意願,改變這一罪名,也是完全可行的。而如果定爲強姦罪,即便男女涉案人此前有不正當關係,並不代表這一次發生關係不構成強姦。是否構成強姦關鍵要看,女方在發生關係時是否自願。

強制猥褻和強姦未遂的量刑區間有很大不同。強制猥褻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如果有聚衆或公衆場所犯罪等特別惡劣情形的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強姦罪爲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惡劣可能更重或死刑;強姦未遂則可以比照強姦既遂從輕處罰。

疑問二:諸多疑點是否意味着“大反轉”?

阿里女員工周某的自述與警方經過調查取證後情況有不少出入。例如,警方調查未發現周某被強制出差,在酒宴中也無人強迫飲酒,第二天早上週某主動“與張某聯繫並告知房間號碼”,酒店房間中避孕套和丟失內褲與華聯張某有關,這與周某自述情況差別很大。而在警方公告出來之前,網上流傳一份事件中幾位當事人關係的猜測,這是否意味着本案將大反轉?

多位律師認爲,從警方判定的結果來看,案件走向確實爲阿里巴巴王某文和華聯超市張某強制猥褻周某。從事情性質上來看,並不存在所謂“大反轉”。

從通報結果來看,阿里女員工周某向公衆披露的基本犯罪事實存在。站在報案人角度上,即使周某理解錯誤,將猥褻行爲認爲是強姦,也不影響公關機關對案件的定性。

海南海石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曉麗也稱,只要有基本事實存在,就不應該對受害者要求太高。但她同時指出,如果“被害人陳述”和客觀現實不一致,未來法官會考慮“證人品格”問題,從而對被害人的其他描述產生質疑。

疑問三:阿里女員工算報假警嗎?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根據張曉麗律師的分析,周某出差發生在飲酒之前,從精神狀態上來講應該能夠客觀描述清楚是否被強制出差,但與警方調查結果不太一致,對於公衆來講肯定存在疑問。

至於要不要承擔責任,龐九林認爲,要看周某的描述是否影響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定性及定罪量刑,但目前來看來無任何影響,因此周某不會受到法律追究。

從公司角度看,周某上述行爲會構成對阿里及相關人士的造謠、誹謗罪嗎?龐九林律師認爲,周某未捏造基本犯罪事實,不構成對相關公司和人物的名譽、人身侵害。

疑問四:阿里不及時處理周某的舉報,是否要負法律責任?

此次“阿里女員工被侵害事件”,此前觸及公衆最大憤怒點的是周某向阿里HR、上級主管反映問題或被“置之不理”,或處理態度不及時、不到位。

龐九林律師認爲,阿里的處理會對自己的公司聲譽造成影響,但基於我國刑法和治安管理法的規定,這不意味着阿里應該承擔法律責任。“調查強姦猥褻等案件是公安機關該做的事,不是企業。企業沒有權利對員工進行法律調查,更沒有權利處理。”

不過,阿里可以從規章制度層面,對女員工受侵害進行調查,這也是公司爲什麼後來進行回應,開展了避免輿論繼續擴大,減少企業形象和商譽受損的行動。

疑問五:阿里女員工受侵犯算工傷嗎?

網友還有一個疑問,周某在出差期間出事,屬於工傷嗎?律師吳青稱,這符合工傷認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一項。因此,周某在出差期間遭受上司或客戶的侵犯,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龐九林律師介紹,美國曾經有一個案例中女員工獲賠幾千萬美金,一直以來,企業把對女員工的性騷擾防範當做頭等大事,一個女員工受到性侵犯都可能導致一個公司倒閉。

但是,我國法律在這方面還有所欠缺。如果女員工受到性侵犯,一是還沒有判定爲工傷的先例,二是女員工如果不能正常上班或想就此要求解除合同,公司是否應該賠償等,到目前爲止都無明確細則出臺。多位律師認爲,阿里女員工周某可以對此起訴。

疑問六:阿里能做什麼?該做什麼?

龐九林認爲,阿里畢竟公司大、社會影響大,且事件惡劣,完全可以從人道主義對受害女主進行賠償。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鍾蘭安表示,從企業社會責任的角度來看,阿里對於公司的員工和股東都需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和道義上的責任。

他認爲,女當事人因爲工作原因在出差過程中發生這樣的事,由此造成的損害,無論是強姦未遂還是猥褻,經警方調查屬實,阿里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包括對女當事人給予精神方面的補償。

事實上,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對“性騷擾”進行了規定。該條款規定, 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爲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此外,正是因爲中國目前這方面法律還有空白,律師強烈呼籲阿里應該主動承擔起相關法律責任,從小的角度看,藉此事可以推進阿里內部的反性侵、反騷擾制度建立,從大的角度則能推動整個中國關於女性職場性騷擾的相關立法。

附 :“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調查結果,來自濟南槐蔭公安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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