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平臺上的信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顯然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範疇,由於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訴訟中作爲證據出現的頻率也越來越高。

那麼,一旦涉及糾紛,這些微信聊天記錄能成爲訴訟證據嗎?法院又是如何裁判的?有哪些裁判規則?

1. 電子數據屬於“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範疇

電子數據廣義而言,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其他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受或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包括電子通信證據、計算機證據、網絡證據和其他電子數據。電子數據其具有綜合性、易變性、隱蔽性、可挽救性、微縮性、擴散激增性等特徵。2004年通過的《電子簽名法》第7條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爲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爲證據使用。”

2. 根據微信記錄形成的方式,微信證據分爲文字微信記錄、圖片微信記錄、語音微信記錄、視頻微信記錄

(1) 文字微信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發佈的文字以及公衆微信號發佈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類記錄是微信中最常見也是最多的內容,例如常見的“微信借條”。文字記錄通過手機截屏、拍照、導出等方式都可以提取與固定。

(2) 圖片微信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時和公衆微信號發佈時轉載、製作、拍攝的圖片以及使用的各類表情,圖片、表情所表達的意思通常要放置到整個聊天記錄、文章中去理解,通常不同的使用者所表達的意思均不同,有時可能不存在任何意義,辦理保全公證時一定要將圖片與其他記錄整體進行公證,不建議單獨對圖片進行保全公證。

(3) 語音微信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發佈的語音以及公衆微信號發佈的文章等以語音形式存在的信息。語音功能是近幾年各大通訊工具設計的新型功能,通過發送語音的方式代替文字編輯,交流更加便捷。與文字微信記錄相比,一個是存在形式上不一樣,另一個更重要的不同是通過分辨、鑑定語音中的聲音來確定使用者身份。

(4) 視頻微信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時和公衆微信號發佈時轉載、製作、拍攝的視頻。視頻具有直觀反映事實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攝的視頻更有證明力,轉載或者製作的視頻因爲不知道原始出處或者有後期編輯的痕跡,在辦理保全公證時,要注意對視頻形成方式的審查。對此類微信記錄宜採取刻錄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證據。

具體到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作爲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電子數據則集中表現爲電子郵件、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等信息以及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更具客觀性和穩定性。但必須注意的是電子數據具有易破壞性。儲存的數據修改簡單且不易留下痕跡,一旦黑客入侵系統、盜用密碼,操作人員出現差錯,供電系統和網絡出現故障、病毒等,電子數據均有可能被輕易地盜取、篡改甚至銷燬,難以事後追蹤和復原。

因此,根據電子數據容易被篡改的特性,人民法院在審查電子數據時應該把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尤其是其是否被篡改作爲審覈重點。當然與前面關於視聽資料的論述一樣,只要當事人提供了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電子數據,就可被視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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