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学家诺斯看来,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并构成了一个社会,或更准确地说,是一个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依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依据制度起源、产生方式不同,制度分为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内在制度是社会自发产生的,以社会需求为存在动力的,源于社会内在的要求,具有长期孕育性、自下而上性、非正式性、非强制性等特征,诸如习惯、内化规制、习俗和礼貌等。[2]外在制度是由统治共同体的政治权力机构自上而下设计、强加于社会并付诸实施的。具有自上而下性、正式性、强制性等特征,诸如专门指令、强制性规制等。两种制度共同构成了社会的制度秩序,外在制度应以内在制度为基础,一个社会的制度设计必须要尊重社会的自发制度、自发秩序。有意识制定的、立法通过的规则,以及由政治过程决定的制度的整体架构,都必须以内在制度为基础。[3]就制度的提供者而言,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国家是重要的制度供给者,“国家是一种在某个特定地区内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的特点是它的强制性,强制性的后盾是国家的暴力潜能。……它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国家独特的地位决定了在任何长期变迁的分析中,国家模型都将占据显要的一席。具体来说,国家的职能主要包括:①国家作为制度的最大供给者,如何有效地提供制度;②国家作为产权的界定和保护者,如何提供有效的产权制度;③国家作为制度的实施者,如何有效地实施制度;④国家作为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矛盾的平衡者,如何有效地协调各种利益矛盾。[4]笔者认为,结合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国家职能的界定,在虚拟经济安全运行的过程中,政府干预同样不可或缺,在虚拟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政府主要负有四个方面的责任:促进发展、适度干预、保障公平和制度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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