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頂有業主欲通過跳樓的方式索要房租,不少業主圍觀,保安部經理着急上樓處置,結果將一名處於手術恢復期內的業主撞倒,致業主受傷住院,法院認定雙方各承擔五成責任。

業主維權欲跳樓 物業經理上樓處置撞倒其他業主

網絡圖片

有業主跳樓

保安部經理上樓時撞倒其他業主

倫先生是位於甘井子區西北路某商業地產的業主。2018年5月28日,倫先生和衆多業主一起到該商業地產索要房租,其中有業主想要通過跳樓這種極端方式維權。

牟先生是該項目的保安部經理,得知有人慾跳樓後,他迅速趕往樓頂處理問題。倫先生表示,他只知道有人要跳樓,也來到樓頂想勸阻該業主。牟先生在跑向樓頂的過程中,將站在人羣中的倫先生碰倒在地。

倫先生於2018年3月份做過頸椎部位的手術,事件發生當日尚處於恢復期。倫先生倒地後,被救護車送往醫院治療。

倫先生表示,現場監控錄像可以清晰看見牟先生將自己推倒在地,“牟先生本可以從我旁邊繞過去或者通知我,卻在知道我有病的情況下強行過去。”倫先生將牟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合計6千餘元。

牟先生則辯稱,事發時自己根本不知道倫先生尚在手術恢復期內,自己也沒有主動推倒倫先生,是倫先生拽自己時脫手摔倒。

各承擔一半責任

保安部經理賠償業主2千餘元

法院審理認爲,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牟先生作爲保安部經理是在處理極端事件時、在緊急狀況下將倫先生碰倒,牟先生不存在將倫先生推倒在地並造成其受傷的故意,但牟先生在衝過人羣的過程中,亦應對他人的安全盡到注意義務,尤其鑑於牟先生了解倫先生曾做過頸椎手術、尚在恢復期,其對倫先生更應格外注意,因此牟先生對於倫先生倒地受傷具有一定過錯。

而倫先生明知自己尚在術後恢復期,卻仍在不必要的情況下現身於矛盾激烈、場面混亂的環境中,使自己受傷概率大增,倫先生對自己受傷亦具有過錯;法院酌定原、被告各承擔50%的責任。

甘井子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牟先生賠償倫先生各項損失2658元;駁回倫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原、被告均提起上訴。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半島晨報、39度視頻記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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