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晚,一场7级大风吹倒树木和建筑工地的围挡,酿成一夜之间4人死亡的悲剧。这样的“飞来横祸”到底算不算“不可抗”的天灾,受害者的损失又该由谁来承担?

树木围挡被吹倒伤人毁财,不可抗力?这个“锅”风不背!

近几年,每年都会出现因刮大风发生伤人损财的事,也由此产生了不少诉讼纠纷。记者查阅了北京法院审判的十余起因大风吹倒树木、吹落广告牌等造成伤人损财的侵权案件后发现,虽说是因风而起,但最终都是倾倒树木或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对无辜的受害者进行了赔偿。

大风刮倒树 不是“天灾”是“人祸”

每当发生大风吹倒树木、围挡砸了车、伤了人这些不幸时,总会有人“埋怨”风太大。可真要是健康茁壮的大树,安装牢固的围挡,又怎么会是六七级风就能轻易撼动的?

“其实,在我们审理的一些案件中就能发现,一些倾倒的树木、坠落的广告牌等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西城法院民事综合审判庭法官林涛告诉记者,这些倾倒的树木、围挡、广告牌等都是有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他们负有维护、巡查、保养,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

“比如,建筑公司在工地架设围挡是有相关规定的,施工方是否严格按要求架设围挡?再比如树木,有些树木看似粗壮,但实际上里面已经空了,就剩下一层树皮,脆弱不堪。或者树冠繁茂,未经修剪,头重脚轻,遇到大风,很容易倾倒甚至被连根拔起。所以这些树木的所有人和养护者就应该在巡查中发现隐患,防范风险,该修剪修剪,该加固加固,该更换更换。”林涛法官说,如果所有人和管理人未尽到这些义务,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自然要承担责任。

蔡先生的车就在夏日的一场风雨里,被倾倒的树砸了。当时,他把自己的车停在小区里,结果小区里种植的泡桐树被风刮倒,正砸在他的车上。蔡先生自行修车后将物业公司起诉,索赔修车费。

虽说物业公司认为这场事故应该定义为“天灾”,但从蔡先生和物业公司提交的现场照片中可见,被刮倒的泡桐树主干并不粗壮,但枝繁叶茂,根部裹着泥土,已经大部分露出地面。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树木负有维护、管理职责。根据现场照片可以看出,泡桐树自身存在支撑力不足的安全隐患,在一定风雨的作用下,即发生倾倒,致使损害发生。物业公司在树木的日常维护中,未尽注意义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进行及时加固,应承担赔偿责任。

林涛法官告诉记者,随着北京近些年地下管网挖埋密集,地面大量硬化,地下水位下降,一些树龄较长的老树难以维系正常生长,需要管理部门认真摸排,对可能造成倾倒的树木及时更换。有些物业服务不到位、或者没有物业单位的老旧小区,对社区内树木很容易疏于管理,造成树木倾倒及其他危及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故。相关产权单位还是应该提高安全保障意识,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防范风险。

记者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查阅到近些年北京法院审判的十余起类似案件,大多数是树木被风吹倒砸了车、伤了人的。还有的是户外广告牌、房顶上的油毡、破损的门窗等被风掀起,继而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

从这些真实的判例不难发现,风固然是一个诱因,但树木、建筑物、搁置物的所有人或管理者日常未尽注意义务,甚至是对已经发生的隐患,比如死亡的枯树、破损的门窗没当回事,没有及时移除或更换,才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所以,表面上看是“天灾”,实则还是人祸。

所有人、管理者需自证无过错

林涛法官说,在类似的案例中,确定所有人或管理者对受害者一方来讲是最大的难题。建筑工地的围挡、户外的广告牌这些所有人和管理人明确的倒还好说,但树木有的是园林绿化所有的,有的是街道、村里负责的,还有的是社区物业公司管理的,相对混乱。不过,只要找准了“被告”之后,举证责任就倒过来了。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还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两条法律规定都提到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发生林木折断,建筑物、搁置物坠落给他人造成损害这种事,如果所有人或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话,那么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个月,西城法院民事综合审判庭张达法官刚审结了一起类似的案子。2017年12月10日中午,段先生带着孩子上完课外辅导班,途径增光路的一家银行时,突然来了一阵大风,将银行楼上灯箱标牌中的一块灯箱板吹落。段先生躲闪不及,被砸下来的灯箱板划伤了脸,顿时血流如注。所幸的是,孩子没有受伤,可段先生的脸上却留下了一道7厘米长的疤痕。

在法庭上,银行向法院提交了定期维护检查灯箱的工作记录,想说明银行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发生这样的事纯属特殊天气下的意外事件。不过,单靠这份记录,法院无法认定银行没有过错。

“银行没有提交安装户外广告牌的工程技术标准,以及灯箱在安装中严格遵守标准,达到相应标准所要求的抗风水平这样的证据。”张达法官说,如果一阵风就能把灯箱板吹下来,那么这安装质量显而易见是无法达标的。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段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5000余元。

张达法官说,在他们接触到的案例中,被告方能充分证明自己的建筑物、搁置物等完全符合建筑施工规范,日常又注意巡检维护,最后还能被风吹落伤人损财的几乎就没有。

大风算不上“不可抗力”

为了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被告方经常搬出大风属于“不可抗力”的理由,尽力把事故定性为一场难以预见的意外,试图为自己开脱。不过,这样的理由在法律上却很难说得过去。

陈女士因认为自己购买的奔驰轿车有质量问题,到4s店进行维修。随后,她将车辆停在4s店旁边的停车场内等待进一步协商处理。没成想,一天晚上,停车场周边的一颗树木被大风吹倒,正好砸在陈女士的车上。结果,陈女士为修车又花费了9万余元。随后,她将停车场所属的管理公司告上法院。

管理公司认为,事发当晚,北京市气象台发布了雷电黄色预警,预计本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雷阵雨天气,短时雨强较大,局地伴有6级以上短时大风和冰雹。因此,树木倾倒砸坏陈女士的车完全是因为天气原因,属不可抗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气象台已经发布了预警,说明事发时的天气并不属于不可预见且不能避免之天气灾害。而且,事发地现场也并未出现大范围倾倒树木的情况,倾倒的树木只有一棵,所以法院没有采信“天灾”之说。管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对园区树木尽到了维护修剪义务,因此法院判决管理公司全额赔偿陈女士的修车费9万余元。

林涛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像地震、洪水、海啸这种级别的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而北京春季、冬季多风是常识,六七级的大风根本到不了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程度。要是风真大到一定程度,比如飓风、台风等造成的损害,那是人力所不可防范的,才会认定为“不可抗力”。

法律虽有规定 现实亦有风险

受害者存在疏忽过错也会担责

在记者查询到的案例中,绝大部分倾倒树木或坠落物的所有人或管理者都承担了全部责任,但个别案件中也出现了受害者自己承担部分责任的情况。

林涛法官介绍说,如果被告方能够证明受害者本身存在过错,或是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那么可以减轻或免除被告方的责任。

在记者查到的一个案例中,40多岁的农妇李女士在房山区架了个大棚种菜。一天清早,大风呼啸,李女士惦记自家的大棚,便出门去查看。走在马路上时,路边一颗枯树经大风一吹突然倒下,砸在李女士身上。虽经全力抢救,李女士仍然撒手人寰。

经查,这棵砸死人的枯树属于村委会所有并管理。李女士的家人便将村委会告上法院索赔。

在法庭上,村委会表示一分钱也不愿意掏,甚至指责李女士在事发当天有8级大风的情况下,还在野地里走,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首先确定了村委会的责任,法院认为涉事树木已经枯死,作为产权人及管理人,被告村委会应及时清理。村委会未能清理枯死树木,也未能证明自己对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就应推定村委会对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同时,判决中也指出,事发时风力较大,李女士已在当地居住了一段时间,应已了解了自身工作、生活场所附近的情况,在大风天气里路过枯死树木附近时,她应对出行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对树木倾倒致其受害死亡的结果,李女士也有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酌定村委会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李女士自负40%责任。

张达法官说,现实中的这些案例不仅要唤起建筑物、搁置物和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对自身职责义务的重视,未雨绸缪;广大公众也应该注意自身安全,提高危险防范意识。比如在遇到大风、暴雨等异常极端天气时,应减少出行。出门时尽量避让树木、井盖、广告牌等危险物。一旦发生事故,要面临找被告、打官司这些麻烦事不说,更重要的是自身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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