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晚,一場7級大風吹倒樹木和建築工地的圍擋,釀成一夜之間4人死亡的悲劇。這樣的“飛來橫禍”到底算不算“不可抗”的天災,受害者的損失又該由誰來承擔?

樹木圍擋被吹倒傷人毀財,不可抗力?這個“鍋”風不背!

近幾年,每年都會出現因颳大風發生傷人損財的事,也由此產生了不少訴訟糾紛。記者查閱了北京法院審判的十餘起因大風吹倒樹木、吹落廣告牌等造成傷人損財的侵權案件後發現,雖說是因風而起,但最終都是傾倒樹木或懸掛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對無辜的受害者進行了賠償。

大風颳倒樹 不是“天災”是“人禍”

每當發生大風吹倒樹木、圍擋砸了車、傷了人這些不幸時,總會有人“埋怨”風太大。可真要是健康茁壯的大樹,安裝牢固的圍擋,又怎麼會是六七級風就能輕易撼動的?

“其實,在我們審理的一些案件中就能發現,一些傾倒的樹木、墜落的廣告牌等本身就存在安全隱患。”西城法院民事綜合審判庭法官林濤告訴記者,這些傾倒的樹木、圍擋、廣告牌等都是有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他們負有維護、巡查、保養,消除安全隱患的義務。

“比如,建築公司在工地架設圍擋是有相關規定的,施工方是否嚴格按要求架設圍擋?再比如樹木,有些樹木看似粗壯,但實際上裏面已經空了,就剩下一層樹皮,脆弱不堪。或者樹冠繁茂,未經修剪,頭重腳輕,遇到大風,很容易傾倒甚至被連根拔起。所以這些樹木的所有人和養護者就應該在巡查中發現隱患,防範風險,該修剪修剪,該加固加固,該更換更換。”林濤法官說,如果所有人和管理人未盡到這些義務,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自然要承擔責任。

蔡先生的車就在夏日的一場風雨裏,被傾倒的樹砸了。當時,他把自己的車停在小區裏,結果小區裏種植的泡桐樹被風颳倒,正砸在他的車上。蔡先生自行修車後將物業公司起訴,索賠修車費。

雖說物業公司認爲這場事故應該定義爲“天災”,但從蔡先生和物業公司提交的現場照片中可見,被颳倒的泡桐樹主幹並不粗壯,但枝繁葉茂,根部裹着泥土,已經大部分露出地面。

法院審理後認爲,物業公司對小區內的樹木負有維護、管理職責。根據現場照片可以看出,泡桐樹自身存在支撐力不足的安全隱患,在一定風雨的作用下,即發生傾倒,致使損害發生。物業公司在樹木的日常維護中,未盡注意義務,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樹木進行及時加固,應承擔賠償責任。

林濤法官告訴記者,隨着北京近些年地下管網挖埋密集,地面大量硬化,地下水位下降,一些樹齡較長的老樹難以維繫正常生長,需要管理部門認真摸排,對可能造成傾倒的樹木及時更換。有些物業服務不到位、或者沒有物業單位的老舊小區,對社區內樹木很容易疏於管理,造成樹木傾倒及其他危及公衆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事故。相關產權單位還是應該提高安全保障意識,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防範風險。

記者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上查閱到近些年北京法院審判的十餘起類似案件,大多數是樹木被風吹倒砸了車、傷了人的。還有的是戶外廣告牌、房頂上的油氈、破損的門窗等被風掀起,繼而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

從這些真實的判例不難發現,風固然是一個誘因,但樹木、建築物、擱置物的所有人或管理者日常未盡注意義務,甚至是對已經發生的隱患,比如死亡的枯樹、破損的門窗沒當回事,沒有及時移除或更換,纔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所以,表面上看是“天災”,實則還是人禍。

所有人、管理者需自證無過錯

林濤法官說,在類似的案例中,確定所有人或管理者對受害者一方來講是最大的難題。建築工地的圍擋、戶外的廣告牌這些所有人和管理人明確的倒還好說,但樹木有的是園林綠化所有的,有的是街道、村裏負責的,還有的是社區物業公司管理的,相對混亂。不過,只要找準了“被告”之後,舉證責任就倒過來了。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十條還規定,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兩條法律規定都提到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舉證責任。也就是說,發生林木折斷,建築物、擱置物墜落給他人造成損害這種事,如果所有人或管理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話,那麼法律就推定其有過錯,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上個月,西城法院民事綜合審判庭張達法官剛審結了一起類似的案子。2017年12月10日中午,段先生帶着孩子上完課外輔導班,途徑增光路的一家銀行時,突然來了一陣大風,將銀行樓上燈箱標牌中的一塊燈箱板吹落。段先生躲閃不及,被砸下來的燈箱板劃傷了臉,頓時血流如注。所幸的是,孩子沒有受傷,可段先生的臉上卻留下了一道7釐米長的疤痕。

在法庭上,銀行向法院提交了定期維護檢查燈箱的工作記錄,想說明銀行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發生這樣的事純屬特殊天氣下的意外事件。不過,單靠這份記錄,法院無法認定銀行沒有過錯。

“銀行沒有提交安裝戶外廣告牌的工程技術標準,以及燈箱在安裝中嚴格遵守標準,達到相應標準所要求的抗風水平這樣的證據。”張達法官說,如果一陣風就能把燈箱板吹下來,那麼這安裝質量顯而易見是無法達標的。

最終,法院判決銀行賠償段先生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55000餘元。

張達法官說,在他們接觸到的案例中,被告方能充分證明自己的建築物、擱置物等完全符合建築施工規範,日常又注意巡檢維護,最後還能被風吹落傷人損財的幾乎就沒有。

大風算不上“不可抗力”

爲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被告方經常搬出大風屬於“不可抗力”的理由,盡力把事故定性爲一場難以預見的意外,試圖爲自己開脫。不過,這樣的理由在法律上卻很難說得過去。

陳女士因認爲自己購買的奔馳轎車有質量問題,到4s店進行維修。隨後,她將車輛停在4s店旁邊的停車場內等待進一步協商處理。沒成想,一天晚上,停車場周邊的一顆樹木被大風吹倒,正好砸在陳女士的車上。結果,陳女士爲修車又花費了9萬餘元。隨後,她將停車場所屬的管理公司告上法院。

管理公司認爲,事發當晚,北京市氣象臺發佈了雷電黃色預警,預計本市大部分地區將出現雷陣雨天氣,短時雨強較大,局地伴有6級以上短時大風和冰雹。因此,樹木傾倒砸壞陳女士的車完全是因爲天氣原因,屬不可抗力。

法院審理後認爲,氣象臺已經發布了預警,說明事發時的天氣並不屬於不可預見且不能避免之天氣災害。而且,事發地現場也並未出現大範圍傾倒樹木的情況,傾倒的樹木只有一棵,所以法院沒有采信“天災”之說。管理公司未能舉證證明自己對園區樹木盡到了維護修剪義務,因此法院判決管理公司全額賠償陳女士的修車費9萬餘元。

林濤法官告訴記者,根據法律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像地震、洪水、海嘯這種級別的自然災害屬於不可抗力,而北京春季、冬季多風是常識,六七級的大風根本到不了不能預見、不能克服的程度。要是風真大到一定程度,比如颶風、颱風等造成的損害,那是人力所不可防範的,纔會認定爲“不可抗力”。

法律雖有規定 現實亦有風險

受害者存在疏忽過錯也會擔責

在記者查詢到的案例中,絕大部分傾倒樹木或墜落物的所有人或管理者都承擔了全部責任,但個別案件中也出現了受害者自己承擔部分責任的情況。

林濤法官介紹說,如果被告方能夠證明受害者本身存在過錯,或是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那麼可以減輕或免除被告方的責任。

在記者查到的一個案例中,40多歲的農婦李女士在房山區架了個大棚種菜。一天清早,大風呼嘯,李女士惦記自家的大棚,便出門去查看。走在馬路上時,路邊一顆枯樹經大風一吹突然倒下,砸在李女士身上。雖經全力搶救,李女士仍然撒手人寰。

經查,這棵砸死人的枯樹屬於村委會所有並管理。李女士的家人便將村委會告上法院索賠。

在法庭上,村委會表示一分錢也不願意掏,甚至指責李女士在事發當天有8級大風的情況下,還在野地裏走,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審理後首先確定了村委會的責任,法院認爲涉事樹木已經枯死,作爲產權人及管理人,被告村委會應及時清理。村委會未能清理枯死樹木,也未能證明自己對事件的發生沒有過錯,就應推定村委會對事件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

同時,判決中也指出,事發時風力較大,李女士已在當地居住了一段時間,應已瞭解了自身工作、生活場所附近的情況,在大風天氣里路過枯死樹木附近時,她應對出行安全負有注意義務,對樹木傾倒致其受害死亡的結果,李女士也有一定過錯。

最終,法院酌定村委會承擔60%的民事賠償責任,李女士自負40%責任。

張達法官說,現實中的這些案例不僅要喚起建築物、擱置物和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對自身職責義務的重視,未雨綢繆;廣大公衆也應該注意自身安全,提高危險防範意識。比如在遇到大風、暴雨等異常極端天氣時,應減少出行。出門時儘量避讓樹木、井蓋、廣告牌等危險物。一旦發生事故,要面臨找被告、打官司這些麻煩事不說,更重要的是自身受到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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