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保險公司差異真的很大嗎?科普一下保險公司破產的真實解釋

今天給大家科普一個在買保險時,最常見的一個知識點---

很多都會糾結的“選大公司還是小公司”,看看應該怎麼考慮更合適。

(特別說明:問題案例均已去掉敏感信息,經該問題提問的鬥友本人同意後發佈,供大家借鑑。在此也代表大家感謝今天的鬥友。)

選大公司還是小公司

鬥友與北斗哥的對話:

大小保險公司差異真的很大嗎?科普一下保險公司破產的真實解釋

大小保險公司差異真的很大嗎?科普一下保險公司破產的真實解釋

買保險也是買一種商品,只要有商品,就有品牌大小。

所以,是買大公司的踏實呢?還是買小公司的實惠呢?相信很多朋友都有這樣的困擾。

其實症結點,無非是在於擔心小公司將來是否會倒閉、理賠和服務會不會不順暢這幾個點上。

今兒我就簡要的跟大家再把這兩個事兒說一說,以解心結。

1.保險公司會不會倒閉?

從法律上來講,沒有一家公司是不能倒閉的。包括我們認爲非常穩健的銀行在內,都是可以的。

2015年2月,國務院頒佈的《存款保險條例》就是爲了防範銀行倒閉後,爲維護存款人合法權益而設立的法規。

同樣對於保險公司,《保險法》中第一百條也有類似描述:

所有保險公司都需要統一繳納保險保障基金,在保險公司被撤銷、破產、重大危機、可能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金融穩定的情形用來救助保險公司。

這一條其實就是告訴我們:保險公司當然可以破產或者遇到其它危機,但是一定會有“保險保障基金”介入救助。

保險保障基金由“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管理,截至2018年1月31日,保險保障基金突破千億,達1158.89億元。

這個“保險保障基金”就在保險公司的危機處理、破產、清算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歷史上就有過3起這樣的案例發生:

新華保險:

2007年,保監會首次動用保險保障基金接管新華人壽,先後購買新華人壽股權,持股數約爲4.6億股,佔新華人壽股權的38%,位居第一大股東。

2009年11月,保險保障基金“功成身退”。將把新華人壽38.815%的股權整體轉讓給中央匯金公司,保險保障基金在本次交易中盈利12.5億元。

中華聯合財險:

2010年4月,保險保障基金受託管理中華聯合75.13%股份,代行股東權利,保監會開始介入管理。

2011年6月,國務院批覆,保險保障基金獲得中華聯合57.4%股份;2012年3月,保險保障基金向中華聯合注資60億元,對其持股比例由57.4%上升至91.5%,加快推動其市場化重組。

2017年11月,保險保障基金在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網站公開掛牌其持有的中華聯合股份,隨後,富邦人壽受讓了這部分股權,該救助案就此畫上句號。

安邦保險:

2018年2月,安邦保險集團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因涉嫌經濟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訴,原保監會成立接管工作小組介入管理。

2018年3月28日,銀保監會批覆同意保險保障基金向安邦保險集團增資608.04億元,確保償付能力充足,維護穩定經營,原股東中37家全部退出。

下一步,啓動安邦保險戰略投資者遴選,保險保障基金有序退出。

上面這3起案例,

保險保障基金都不是對保險公司破產進行的救助,而是其發生危機事件時就已經開始介入了,這樣的操作也是爲了維護社會穩定和保單持有者的權益而必須及時進行的。

大小保險公司差異真的很大嗎?科普一下保險公司破產的真實解釋

2.能不能及早發現危機苗頭?

前面的案例全部是在真正的危機爆發前,就已經發現並遏制了。之所以能提早發現危機,也是因爲目前銀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的監管是“嚴監管”,是多維度全面立體的監管:

①資金運用監管——《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

·不得存款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不得買入被交易所標爲*ST的股票;

·不得投資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的企業股權和不動產;

·不得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不得從事創業風險投資;

·不得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投資資產用於向他人提供擔保或者發放貸款,個人保單質押貸款除外。

②償付能力監管——銀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每個季度披露償付能力報告,如有重大不利影響事件,必須於發生日5天內向監管報告。

·對於償付能力低於100%的將進行嚴厲的整改,包括增資、限制開展業務、調整負責人、接管等;

·對於償付能力介於100%-150%之間的,也要求提交和實施預防償付能力不足的計劃

·對於償付能力充足但存在風險的,可以要求其進行整改或者採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③保證金制度——《保險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爲了防止破產,保險公司的20%的保證金會存在銀行,用於在保險公司破產的時候償還債務。

④責任準備金制度——《保險法》第九十八條規定: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

責任準備金就是保險公司爲承擔未來預計賠款所提前準備的資金,隨時準備履行保險責任。

⑤再保險制度——《保險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說白了,保險公司也要給自己上一份“保險”。不管保險公司自認爲有沒有能力承擔這份保障,都會被強制要求“再保險”,由再保險公司幫自己一同分擔風險。

再加上保險保障基金,這6個制度,就構成了保險公司經營風險的“防火牆”,及早發現,防微杜漸。

大小保險公司差異真的很大嗎?科普一下保險公司破產的真實解釋

3.倒閉後保單怎麼辦?

關於破產後保單怎麼處理,其實是有法可依的。答案就在《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中。

該“辦法”第二十條明確指出: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必須依法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中國保監會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收。

這一條就非常明確的指出了保險公司破產後,個人保單的去向:必須由其它保險公司接手,甚至保監會都會指定保險公司接手。

所以,保險公司破產,不意味着保單就沒啦,這是不可能的,已經寫進法規裏了。

那被其它保險公司接手後會不會有損失呢?

市面上流傳着一種不負責任的說法:別買小公司的,小公司破產後,你的保單會被大公司接管,但是會區別對待,就跟親媽和後媽對孩子一個道理。

保險公司目前在中國還未破產過一家,這不完全就是無中生有麼?怎麼能相信?

至於有無損失,《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中第二十一條也有相關規定:

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保險公司的清算資產不足以償付人壽保險合同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規則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單持有人爲個人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90%爲限;

(二)保單持有人爲機構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80%爲限。

保險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規定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額應以保護中小保單持有人權益以維護保險市場穩定,並根據保險保障基金資金狀況爲原則確定。

翻譯過來,就是個人保單,保險保障基金會最多提供原權益90%的補償,如果是團體保單,提供80%救助。

假如你買了一份重疾險,保額50萬,那至少是可以獲得45萬的保障權益的。剩下的5萬,就要看接收的保險公司願不願意給補齊或者以什麼方式、條件補齊了。

但我相信,這是接手的保險公司一次絕佳“表現自己”的機會,應該不會錯過。

所以三句話總結一下保險公司破產的問題:

保險公司有可能會破產;

我國的監管制度非常嚴格,會及早發現危機並遏制;

保險保障基金一定會介入,並有效保障公司穩定和保單權益。

4.理賠和服務,大小公司有多大差異?

大的保險公司,在經營網點兒上的確比小公司要多的多,保險代理人也多很多。

但是,經營網點多和代理人多,就能代表理賠和服務一定好嗎?我以自己親身經歷說一說。

1995年的第一場雪,比平時來的晚一些,那年我媳婦兒6歲。

父母給她投了一款平安公司的少兒終身保險,每年繳費1800,交了9年,那可是23年前。

大小保險公司差異真的很大嗎?科普一下保險公司破產的真實解釋

2017年的北京城與雪無緣,但我們決定與平安保險來一次邂逅。在打了5次電話、折騰了3個平安線下服務網點後,才把3萬多一點的錢取了出來。因爲電話裏講的和實際服務網點受理的真不一樣。

還好我年輕…還好我脾氣好…

所以當初賣我們保險的人呢?服務好哪裏去了?網點多爲何效率還不高呢?

舉這個案例,不是想diss大公司的服務。只想說明一個很簡單但是很多人又想不到的事實:

最後給你服務的,一定不是當初賣你保險的人。未來的服務一定都會搬到線上,服務網點會成爲過去。

大家仔細想一想,是不是這麼個道理?

你說大公司和小公司到底差異有多大?一定不是人多人少的差異,也一定不是服務網點的差異。這些都不能讓服務更好。隨着科技的爆發,技術對於各家公司都是平等的,線上服務都將是自助式的,效率會大大提升,成本也會大幅度降低,差異將會極小。所以,保險的理賠也好,其它服務也罷,不會去依靠不穩定的銷售人員,而是依靠更穩定的公司制度和服務系統。

所以,綜上所述,我認爲買保險到底是選大公司還是小公司,核心還是要看產品整體性價比。誰的性價比高,就買誰的,沒有絕對。

畢竟保險產品是條款合同,要按約定履行責任,品牌並沒有帶來實際價值。所以,產品性價比纔是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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