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學法丨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糾紛簡述
一、債權債務概括轉移的生效條件
(一)要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
(二)該合同應爲雙務合同;
(三)應原合同當事人與第三人達成合同承受的意思表示;
(四)應經原合同對方當事人同意。
二、相關案例
原告小張起訴稱:
2016年1月1日天天物業公司與被告老王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書》,將一底商租賃給老王,同年5月1日老王與太陽公司(化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將底商轉租給了太陽公司。原、被告爲母女關係,因2015年原告爲被告償還債務,被告與原告簽訂了《承諾》約定底商由原告承租,由原告向第三人進行轉租。
2016年10月1日原告與天天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書》。但太陽公司以出租人不明確爲由,拒付租金,需要明確出租人。
原告小張起訴請求:判令確認原、被告債權債務概括轉讓合同有效。
【法院認爲】
本案中,被告老王與案外人天天公司簽訂有房屋租賃協議書,與第三人天天公司簽訂有房屋租賃合同,現被告老王以申請及承諾書的方式將其在上述兩份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原告小張,且對於此概括轉讓行爲,經案外人天天公司以確認書及其與原告小張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書的形式予以確認,第三人天天公司在庭審中對此概況轉讓行爲亦予以認可。法院判決雙方《承諾》合法有效。
文丨付雪薇律師 公司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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