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民告官”赢了,潍坊这个区管委会被企业告了!

5月20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7起

山东法院保护民营经济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其中潍坊一起。

曝光!“民告官”赢了,潍坊这个区管委会被企业告了!

山东某水务有限公司诉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月24日,山东某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水务公司)与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峡山区管委会)签订《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主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合同书》,约定:“乙方保证本项目工程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设计,待规划设计审查通过后立即动工建设,自动工之日起在6个月内完成土建、设备安装,达到进水条件”;“符合竣工条件时,应向甲方及部门申请对污水处理厂进行验收”。合同签订后,峡山区管委会于2011年5月30日向某水务公司下发了《关于峡山区主城区污水处理厂尽快开工的通知》。项目完工后,某水务公司称多次要求峡山区管委会对污水处理厂组织验收。峡山区管委会一直未对组织验收作出答复。某水务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峡山管委会对其污水处理厂组织验收。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建设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且均未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证明各自主张。鉴于双方协议约定,“乙方在项目工程竣工后,符合竣工条件时,应向甲方及部门申请对污水处理厂进行验收”,且峡山区管委会对某水务公司的请求已然明晰,故原审法院判令峡山区管委会依法对某水务公司组织验收的请求作出答复并无不妥。

(三)典型意义

在依法治国进程中,政府要优化服务理念,规范管理行为,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开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政府在服务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只有带头守信践诺,才能提升政府公信力,增强投资者的安全感和获得感。对于行政机关与民营企业签订的行政协议,双方应当全面履行约定,实现互利共赢。对于行政机关不合理拖延履行应尽义务或相应职责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政府诚信形象的,人民法院要明确价值导向,注重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践诺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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