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民告官”贏了,濰坊這個區管委會被企業告了!

5月20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

發佈7起

山東法院保護民營經濟行政審判典型案例。

其中濰坊一起。

曝光!“民告官”贏了,濰坊這個區管委會被企業告了!

山東某水務有限公司訴濰坊峽山生態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不履行行政協議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月24日,山東某水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水務公司)與濰坊峽山生態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峽山區管委會)簽訂《峽山生態經濟發展區主城區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合同書》,約定:“乙方保證本項目工程在合同簽訂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規劃設計,待規劃設計審查通過後立即動工建設,自動工之日起在6個月內完成土建、設備安裝,達到進水條件”;“符合竣工條件時,應向甲方及部門申請對污水處理廠進行驗收”。合同簽訂後,峽山區管委會於2011年5月30日向某水務公司下發了《關於峽山區主城區污水處理廠儘快開工的通知》。項目完工後,某水務公司稱多次要求峽山區管委會對污水處理廠組織驗收。峽山區管委會一直未對組織驗收作出答覆。某水務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峽山管委會對其污水處理廠組織驗收。

(二)裁判結果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爲,《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本案雙方當事人對於建設單位的確定存在爭議,且均未提供相關法律依據和證據證明各自主張。鑑於雙方協議約定,“乙方在項目工程竣工後,符合竣工條件時,應向甲方及部門申請對污水處理廠進行驗收”,且峽山區管委會對某水務公司的請求已然明晰,故原審法院判令峽山區管委會依法對某水務公司組織驗收的請求作出答覆並無不妥。

(三)典型意義

在依法治國進程中,政府要優化服務理念,規範管理行爲,爲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營造公開穩定、可預期的法治環境。政府在服務和支持民營經濟發展過程中,只有帶頭守信踐諾,才能提升政府公信力,增強投資者的安全感和獲得感。對於行政機關與民營企業簽訂的行政協議,雙方應當全面履行約定,實現互利共贏。對於行政機關不合理拖延履行應盡義務或相應職責影響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政府誠信形象的,人民法院要明確價值導向,注重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踐諾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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