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養老保險制度需要多方共同發力

特約評論員 劉波

近期我國社保降費率得到社會持續關注。近日《人民日報》發表文章表示,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能夠可持續發展。國家稅務總局表示,目前社保費降率政策在各地如期平穩落地,稅務機關將繼續穩步推進降低社保費率工作,進一步釋放政策紅利。一方面制度建設在進步,另一方面在實踐中又保持了充分的靈活性,這爲養老保險制度未來的健康運行奠定了良好的基調。

我國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爲了應對人口老齡化帶來的壓力,解決不斷擴大的養老基金需求與供給之間的矛盾。由於過去30多年來我國處於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過程中,所以現實情況是一些歷史遺留問題也增加了養老金改革的複雜性。比如,雖然我國目前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未實行個人繳費之前的已退休的人員仍需要領取養老金,這就構成養老金支付的額外壓力,給改革增添了難度。但這個問題終究是可以隨着經濟增長和人口更替而逐漸得到解決的。

我們應當用發展的眼光看問題,在這些遺留問題解決後,未來的主要任務就是建立具有可持續性的完善制度,通過良性的制度來以不變應萬變。

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主要包括企業籌集、財政籌集和社會籌集,其中企業籌集和社會籌集不足的部分由財政補充。由於我國仍然處於經濟改革和發展過程之中,企業的規模、能力與現代化程度有限,民營經濟仍然需要在不承擔過度負擔的情況下進一步發展,所以企業渠道所能實現的籌集規模是有限的,可能出現的養老金缺口仍然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通過財政渠道來解決,這是當前的客觀現實。

當然,目前我國已經實行了企業養老金的中央調劑制度,可以應對暫時性、地區性的收支失衡;爲了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髮放,政府不斷加大對基本養老保險的財政投入;中央層面設立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並以龐大的國有資本作爲後盾。以這些舉措爲基礎,應對未來養老金支付壓力的財政能力是穩固的。

在這個強有力的基礎之上,企業一方面有權根據國家政策享受降低社保費率的好處,另一方面,部分企業欠繳、拒繳養老保險費的問題也應當得到妥善解決。爲此就需要通過立法、行政強制性措施、輿論監督等方式,督促企業及時足額繳納保險費,逐漸確立起這樣的企業行爲規範,使之成爲企業界習以爲常的習慣,這就能充分發揮企業力量來增強未來養老金制度的抗壓能力。

同時,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應當走向統一化和現代化。當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管理,地方的基本養老金則依據統籌層次由政府分散管理。這樣的管理模式造成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爲:在地方層面統籌層次低,基本養老金流動性差,行政因素阻礙了養老金的跨區域流動;養老金管理機構因爲從屬於地方政府,可能受到政績要求的影響而管理不善,出現挪用基金等情況,危害養老金體系的安全性。

針對這些問題,解決方法是提高統籌層級,樹立權利導向的意識,養老金管理體系要重視民衆享受福利的權利,而不能以政府機構的管理方便性爲主導,同時要提高養老金管理的透明性,鼓勵社會監督,提高管理效率。只有彌補了社保基金管理方面存在的短板,民衆纔會擁有更好的養老保障,對於“老有所養”的信心纔會提升,提高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能力等配套改革也纔能有一個有利於大膽嘗試的寬鬆環境。

應當看到,隨着相關方面的努力,我國養老金制度建設主要是在向着積極的方向發展,比如“雙軌制”通過改革並軌後,養老金的公平性上了一個大臺階,相關社會爭議大大緩解,今後的主要任務是增強養老基金管理和運行的效率,以提高養老體系應對未來壓力與風險的能力。

在改革已經取得斐然成果的基礎上,可以預期,只要通過政府、企業、社會機構等主體集思廣益、共同發力,解決未來難題雖然不乏挑戰性,但成功的前景依然令人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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