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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概況

爲全面推進新《環境保護法》的實施,增強全民環保意識。格爾木市總工會深入百事特、通匯管業等多家企業開展新《環境保護法》學習宣傳活動。活動中向企業職工免費發放環保宣傳資料200餘份,解讀了新《環保法》的亮點和特點,認真答覆職工諮詢,對新環保法有哪些方面得到了加強、羣衆在環境保護方面有哪些權力和義務等法律法規知識進行了耐心答覆,職工對環境保護、大氣污染防治、垃圾如何分類等有了全新認識,紛紛表示在今後的生產生活過程中,要積極配合政府做好環境保護,加強對生產生活、居住等環境衛生的日常清理,企業管理者表示今後將結合企業自身實際,嚴格按照新《環保法》的要求開展各項環保工作。

重點宣傳內容

1.新《環境保護法》對於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企業處罰有何新規定?

答: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2.哪些環境違法行爲屬於有獎舉報範圍?

答: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本市市區範圍內的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爲進行檢舉和控告,經環保部門調查屬實後,對檢舉人由市環保局給予獎勵。有獎舉報的範圍包括:(1)工業企業擅自拆除、閒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造成超標排放水、氣污染物的;(2)工業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或正式生產,污染防治設施未同時投入使用或者沒有達到規定要求的;(3)新建國家明令禁止建設的如小型化學制紙漿、電鍍、製革、印染、染料、農藥、煉油以及其它小型工業企業,嚴重污染環境的;(4)限期治理的工業企業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被責令停廠治理後擅自恢復生產,造成超標排放水、氣污染物的;(5)工業企業大量超標排放水、氣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

3.新《環境保護法》關於對大氣污染特別是霧霾治理有何規定?

答:談到環境保護,公衆最爲關心的就是對霧霾的治理。近年來,以霧霾爲首的惡劣天氣增多,霧霾成爲一些城市的最大危害。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對霧霾等大氣污染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新法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衆健康影響的研究,採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國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的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環境污染公共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衆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佈預警信息,啓動應急措施;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強化了對大氣污染、特別是霧霾的治理和應對。同時,環保是一個系統工程,又是一項長期任務,必須由政府、公民、企業共同努力。以霧霾爲代表的大氣污染,還需要《大氣污染法》等單項法來進行具體規範和防治。

4.新《環境保護法》關於畜禽養殖和屠宰防止污染環境有何規定?

答:新環保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作了相關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屍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都有相關具體規定。

5.新《環境保護法》關於重點排污單位信息公開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一般企業公開環境信息是自願的,但重點排污單位必須履行信息公開的義務。重點排污單位各地都有名單目錄。新環保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二條規定了重點排污單位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並予以公告”。

活動特點和效果

通過新《環境保護法》宣傳進企業活動,讓職工、讓企業更加明白自身擔負的社會責任,意識引導職工羣衆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意識,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自覺踐行綠色生活,共同建設美好格爾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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