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了還款期限,當約定的還款期限到來前,債權人能否提前主張還款呢?

凱迪公司與中遠公司均從事木材生意,有長期生意往來。2017年6月,雙方就其木材買賣往來進行了一次對賬,並共同簽署了書面對賬單,明確中遠公司尚欠凱迪公司貨款85萬餘元。

中遠公司和凱迪公司簽訂付款協議,自2017年7月開始,中遠公司每月支付凱迪公司3萬元至5萬元,至2018年12月底前付清,凱迪公司表示同意。

之後中遠公司僅在2017年7月份支付了5萬元,再未支付其餘欠款。凱迪公司多次催討仍沒拿到錢,訴至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青浦法院),要求中遠公司支付所有未支付貨款。

約好按月還款卻拒不支付,債主能否提前主張還款呢?

圖文無關

中遠公司辯稱,對欠凱迪公司的貨款沒有異議,但對付款期限有異議。雙方約定的付款時間是從2017年7月起每月支付3萬元至5萬元,到2018年12月底前付清,還沒有到最後付款期限,不同意在債務到期前立刻付清全款。

上海青浦法院認爲,凱迪公司與中遠公司之間的買賣行爲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的義務。中遠公司在收取貨物後,理應按照雙方約定的付款時間支付貨款,但中遠公司僅在2017年7月支付了一筆5萬元,顯然已構成實際違約。雖然中遠公司辯稱尚未到最終還款期限,但中遠公司已明確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與凱迪公司協議中約定的付款義務,凱迪公司可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付款義務。因此,法院對凱迪公司的訴請予以支持。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