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爲了替兒子討還一個公道,5月31日,付建海、林曉鳳來到石泉縣法院,一紙民事訴狀,將戴佳瑩和嶽海鵬一同推上了被告席,請求法院判令付建海、林曉鳳向他們賠償受害人付志剛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受害人付志剛的被扶養人即他們自己的生活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81.8萬餘元,按70﹪的比例劃分戴佳瑩和嶽海鵬的責任,主張二人實際賠償額爲57萬餘元。法院經審理後認爲,付志剛跳江堤身亡,雖然事發時與戴佳瑩因男女交往之事發生爭執,但其生命和安全並未遭到威脅、損害,戴佳瑩對付志剛的辱罵行爲並不必然導致付志剛的死亡。

一天晚上 ,勞累了一天的陝西省石泉縣男子付志剛 , 來到了縣城臨水大道的一家浴足會所浴足,浴足會所安排17號浴足師爲其服務。

17號浴足師名叫戴佳瑩,長得嬌小玲瓏,待人熱情大方,技藝嫺熟,付志剛心生好感。在聊天中,付志剛瞭解到她沒有男朋友,便主動要求與戴佳瑩互留了聯繫方法,有事沒事與戴佳瑩聊天。但戴佳瑩對於熱情的付志剛並沒有太多想法,只是把他當成了一個固定客戶,爲了維護住客戶,戴佳瑩客氣地應付着。

拒絕求愛有風險?男子求愛遭拒跳江自殺,家屬向女子索賠80餘萬

春節期間,付志剛把戴佳瑩約了出來,鼓足勇氣向戴佳瑩求愛。可是,戴佳瑩此時認識了一個名叫嶽海鵬的男孩,這個男孩也在追求戴佳瑩,戴佳瑩覺得付志剛不適合自己,婉拒了付志剛。可是,付志剛不死心。 正月十五過後,付志剛又多次邀請戴佳瑩到他的家中做客。戴佳瑩拗不過付志剛三番五次的熱情,最終勉強答應了付志剛的要求。

見兒子帶着一個女孩上門,以爲兒子找着了對象,付志剛的父母付建海、林曉鳳十分開心,盛情款待戴佳瑩。付志剛的母親林曉鳳還按照當地習俗,在戴佳瑩離開家門之際塞給了她一個300元的紅包。之後一段時間,付志剛三天兩頭到戴佳瑩工作的會所送上鮮花,時常在戴佳瑩上下班經過的路上跟蹤她,多次攔下戴佳瑩要求與戴佳瑩確立戀愛關係。

對於付志剛死纏爛打的求愛方式,戴佳瑩感到害怕、不安和厭惡。爲了擺脫付志剛,戴佳瑩最終答應了嶽海鵬的追求,兩人確定了戀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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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愛遭怒懟後男子跳江

4月18日中午,外出辦事的付志剛偶然發現戴佳瑩與嶽海鵬手牽着手上了2路公交車,便尾隨二人也上了公交車。當車輛行駛至臨水大道漢江一橋時,戴佳瑩與嶽海鵬一起下車準備回戴佳瑩工作的浴足會所。付志剛便跟着下了車,跑到戴佳瑩與嶽海鵬二人的前面,攔住二人,手指嶽海鵬,對戴佳瑩厲聲喝道:“他是誰?你們爲何在馬路上手牽手?”

“他是誰,關你什麼事?你又有什麼權力管我?”見戴佳瑩“背叛”自己袒護別人,付志剛一時氣急,隨手推了戴佳瑩臉部一下。見付志剛對自己動手,戴佳瑩也氣不過,隨即用手中的礦泉水瓶打了付志剛頭部一下。

爭執中,付志剛指着嶽海鵬,聲嘶力竭地對戴佳瑩叫喊道:“我是真心愛你的!爲了你,我可以去死!只要你說讓我跳江,我現在就跳給你看!”“你跳啊!你跳啊!”對於付志剛的叫板,戴佳瑩未加思索予以了回擊。“是你讓我跳的!我現在就跳給你看!”接下的一幕,驚得戴佳瑩和嶽海鵬目瞪口呆。只見付志剛話未說完,突然翻過江堤護欄跳下,從江堤路面跳下江只有1秒的時間。“有人跳江了!”在路人一聲大吼下,不知所措的戴佳瑩和嶽海鵬終於回過神來,嶽海鵬及路人分別撥打了110、120電話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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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派出所的通知後,付志剛的父母付建海、林曉鳳及其他親屬趕到現場,望着躺在地上已經冰冷的付志剛,驚得目瞪口呆……5月1日,石泉縣公安局根據調查的結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戴佳瑩行政拘留七日,並處罰款500元。

父母索賠上公堂

爲了替兒子討還一個公道,5月31日,付建海、林曉鳳來到石泉縣法院,一紙民事訴狀,將戴佳瑩和嶽海鵬一同推上了被告席,請求法院判令付建海、林曉鳳向他們賠償受害人付志剛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受害人付志剛的被扶養人即他們自己的生活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81.8萬餘元,按70﹪的比例劃分戴佳瑩和嶽海鵬的責任,主張二人實際賠償額爲57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付志剛跳江堤身亡,雖然事發時與戴佳瑩因男女交往之事發生爭執,但其生命和安全並未遭到威脅、損害,戴佳瑩對付志剛的辱罵行爲並不必然導致付志剛的死亡。從公安機關調查的材料及所公佈的視頻資料顯示,付志剛在與戴佳瑩爭持中,從江堤路面到翻越護欄跳下江堤僅1秒鐘的時間,時間之短,爲常人所料不及,自殺是其死亡的主要、直接原因,付志剛自身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事發時,戴佳瑩對付志剛的辱罵、毆打行爲,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具有一定過錯。戴佳瑩在與付志剛爭執過程中,對付志剛的辱罵、刺激性言語,也是導致付志剛自殺的一個誘因,其應當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付建海、林曉鳳系死者父母,其要求戴佳瑩賠償相應損失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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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付志剛對損害負有主要責任,付建海、林曉鳳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起訴時,林曉鳳54週歲,其要求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付建海、林曉鳳主張的損失,經認定爲70餘萬元。綜合本案的起因、經過、結果以及雙方的過錯程度、原因力大小,本院酌定戴佳瑩應承擔10%的民事賠償責任。嶽海鵬在本案中並無過錯責任,付建海、林曉鳳要求嶽海鵬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11月25日,石泉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付建海、林曉鳳因付志剛死亡所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計70餘萬元損失,由戴佳瑩賠償7萬餘元。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文中涉案人物均爲化名)

文/田野 叢林 來源/方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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