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信息時報(記者 何小敏)

男子在店鋪購買方便麪,

發現已過期一天,

於是訴至法院,

索賠1000元。

這筆錢該不該賠?

近日,

廣州市荔灣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鄧某稱,2022年10月13日,其在廣州市荔灣區某商店購買了一盒方便麪和紅棗,方便麪價格5元、紅棗價格5元,其通過支付寶支付了款項共10元。後發現該方便麪保質期至2022年10月12日。鄧某於是向有關部門進行了投訴和舉報。

荔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相關答覆顯示,2022年10月18日,根據舉報線索,執法人員在荔灣區某店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XXX豬骨濃湯風味油炸方便麪”6盒(生產日期爲2022.04.13,保質期至2022.10.12),“XX滷肉面滷香牛肉麪油炸方便麪”2盒(生產日期爲2022.03.30,保質期六個月)已過保質期。2022年10月31日,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詢問調查,確認上述兩款產品進銷存情況及履行食品安全義務情況。

之後,鄧某將店鋪訴至法院,索賠1000元。

荔灣法院審理認爲

本案爲買賣合同糾紛。鄧某與某商店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有轉賬憑證、商品、當事人陳述等證據爲憑,依法成立有效。本案中,某商店作爲食品經營者負有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食品的義務,禁止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爲一千元。由此可知,該法規定的賠償並非只爲了彌補消費者的損失,還是出於規範銷售者行爲的目的,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權益。因此,鄧某主張賠償1000元的請求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某商店稱鄧某不是正常消費者的答辯意見,並未提供相關依據,故法院不予採納。

法院於是判決,某商店向原告鄧某賠償1000元。該案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進行審理,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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