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是臘月廿六,年味漸濃,位於古田三路易農街的胡志紅手工香腸店人氣很旺,來灌香腸的顧客一波接一波。老闆胡志紅身穿工作服、戴着袖套,在店裏忙個不停。工作間隙,她接受了長江日報記者的採訪。提到打官司的經歷,她面露喜色:“這事終於過去了,官司打贏了,心裏暢快多了。”

買了186斤灌香腸

轉頭要老闆賠兩萬

今年43歲的胡志紅8歲便跟着父親從江西老家來到武漢,一家人一直在從事灌香腸的生意。2020年她僱了十幾個員工,在古田三路開了一家新門店,4間門面又大又敞亮,兩間製作香腸,兩間銷售香腸。

她的門店裏有一半面積都是貨架,上面掛滿了銷售的香腸、臘肉等貨物。她說,灌香腸只能冬季做,到了夏天,店裏就賣油燜大蝦。

2021年12月11日,趙鵬(化名)來到胡志紅的門店,花240元買了一份6斤禮盒裝的灌香腸,專門叮囑要真空包裝。第二天,趙鵬又來到店裏,一口氣買了30盒灌香腸,共180斤,總價7100元,包裝袋和禮盒上標明產品名爲“胡志紅手工香腸”,還標明瞭儲藏方式、保質期、製作公司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

又過了兩天,趙鵬來到店裏找到胡志紅,聊了沒幾句就直奔主題:“你這真空包裝的香腸沒有貼生產許可證號,屬於‘三無’產品。”見胡志紅不理她,他說:“你賠我兩萬元,這事就算了。”

胡志紅回憶起這段經歷,眼眶一紅:“我灌香腸這麼多年,都是老顧客,從來沒人說這屬於‘三無’產品。他這就是訛人。”

2021年12月15日,趙鵬向工商部門投訴,稱買到了胡志紅門店加工銷售的“三無”產品。兩週後,工商部門認定:香腸現場製售未納入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當事人辦理了《食品經營許可證》,說明當事人已經盡到合法經營的義務。

顧客打官司要10倍賠償

2022年6月,趙鵬到武漢市礄口區法院起訴胡志紅,以消費者權益受損爲由,要求退還貨款7340元並支付懲罰性賠償金73400元。

拿到法院的傳票後,胡志紅一晚上沒睡好覺,第二天她請了一個律師。這是她做生意20多年來第一次打官司,開庭前頭一天晚上,她一宿未眠。

開庭時,趙鵬說,購買這些真空包裝好的香腸回家後,發現該香腸包裝上並未標註生產日期、產品生產代號、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且印刷的“胡志紅”圖案商標並未註冊,應該被認定爲“三無”產品,自己作爲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嚴重損害。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胡志紅則認爲,自己銷售的香腸是現場製售食品,不是預包裝食品。原告購買時要求對香腸進行包裝,自己在未收取包裝費的情況下進行了簡易包裝,香腸是稱量計價,原告現場即知曉生產日期。同時,門店有銷售香腸的資質,且相關部門對生產的香腸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符合國家安全標準。

經過激烈的法庭辯論,法院認爲,趙鵬向胡志紅購買自制香腸,雙方買賣合同關係成立。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胡志紅出售給趙鵬的香腸,是否違反食品安全規定而應對原告進行十倍懲罰性賠償。

本案中,手工製作的香腸屬於武漢市冬季節令性食品,原告所購手工香腸爲現制現售食品,不屬於預製包裝食品,不適用預包裝食品的標籤規定。原告也未有證據證明所購香腸存在其他食品安全問題或其因食用香腸受到實際損害。原告認爲被告銷售的香腸爲預包裝食品,未標註生產日期、產品生產代號、生產許可證編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要求被告支付其十倍商品價款的賠償無法律依據。

武漢市礄口區法院遂駁回趙鵬的訴訟請求,隨後,趙鵬上訴。2022年11月,經過兩審終審,武漢市中院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了趙鵬的訴訟請求。

老闆不願反訴侵害名譽權

拿到勝訴判決書後,壓在胡志紅心裏的一塊石頭落了地。她說:“武漢有這麼多灌香腸的門店,這個判決對其他同行一樣重要。”

在胡志紅的門店,她拿出了一包真空包裝的香腸,一眼就能看到明黃色的標籤,上面清晰地標註了產品標準代號、食品生產許可證號、生產廠家、生產地址和電話。

喫一塹長一智。胡志紅坦言,這件事對自己觸動很大,雖然手工香腸不算預製食品,但是店裏不管是線上還是線下的香腸、臘魚臘肉,現在一律按照預製品的要求來包裝,“就是爲了圖個安心”。

還有幾天就是除夕,胡志紅說:“今年過年不回老家了,準備幹到大年三十中午,下午自己家也要準備過春節。”她的兒子在讀高三,今年就要高考。他曾經鼓勵媽媽,要堅強,這事肯定會過去的。

店員小趙告訴記者:“老闆人很實在,對我們也不錯。這個事大家都看在眼裏,確實對門店影響很大。”

曾經有朋友給胡志紅出主意,別人告了你,但是他說賣“三無”產品侵犯名譽權,可以反訴。

對於這樣的建議,胡志紅一笑了之:“做生意講究誠心誠意,待人也是如此。大家都不容易,希望對方也能過個好年。”

編輯|盧祥勇 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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