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就是看這大冷天的,他一個人在外面躺着可憐,就把他攙到了店裏休息,可誰想到會發生這樣的事情?”

“小喫店沒有對我弟弟過量飲酒進行勸阻,在發現我弟弟醉酒後,也沒有立即通知家屬,更沒有及時採取搶救措施,所以才導致我弟弟酒精中毒死亡的,所以小喫店必須賠。”

近日,通州法院審結了一件因顧客飲酒過量致酒精中毒死亡而引發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獲店家救助醉酒男子睡眠中死亡 唯一哥哥要索賠

小林系死者小森的哥哥,二人父母雙亡,兄弟二人相依爲命。

某日夜晚,小森獨自一人來到一家小喫店就餐,其間獨自飲用了三瓶42度牛欄山二鍋頭白酒(每瓶250毫升),直至次日凌晨3點後小森結賬離開。

後小喫店主發現小森躺在店門口的地上,因天氣寒冷,出於善意,小喫店店主便將小林攙扶到店內座位上休息並加蓋衣物。

小喫店店主把小森扶回店裏座位休息後,繼續招待顧客。早上7點左右,小喫店店主發現小森臉色發白,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醫護人員到達現場後確認小森已死亡。後經警方確認,小森爲乙醇中毒死亡。

事故發生後,小森唯一的哥哥小林認爲小喫店在小森頻繁點酒時未履行警示義務,在明知小森飲酒過多且已經明顯不舒服的情況下,未聯繫小森的家屬履行通知義務,且在小森於店內長時間昏迷不醒的情況下,未及時採取積極手段提供幫助,導致小森錯過最佳搶救時機。故認爲小喫店未對小森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要求小喫店經營者及店鋪出租人共同對小森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店鋪出租人不同意小林的訴訟請求,理由是其不是小喫店的經營者。小森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知曉本身是否具有飲酒能力,店鋪出租人不存在過錯,且超出了安全保障的義務範圍。

小喫店經營者認爲已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其將醉酒的顧客扶回店內休息屬於好意施惠,小森的死亡與小喫店的安全保障義務無關。小林的訴求不符合客觀事實,有違誠信,與善良風俗相背。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小喫店經營者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關於安全保障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上述法律規定了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但該義務並不是無限度的。關於其判斷標準,可以從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同行業應當達到的通常注意義務或者善良管理人等多個方面進行把握。

小喫店對小森是否有過量飲酒的勸阻義務?

小森作爲成年人,且相較於經營者,其對於自身酒量應該有更爲準確的判斷,對自身過量飲酒的後果應有更多的預知。

本案小喫店作爲家庭經營的小型餐飲門店,並不要求經營者具備專業醫學知識。如要求經營者在繁忙的經營行爲之外時刻注意全部在場消費者有無飲酒過量,實屬苛刻。

小森在小喫店就餐後能夠自行結賬離店,經營者有足夠理由認爲小森就餐結束後頭腦清醒,仍有一定的控制意識和行爲。

小喫店對小森是否盡到了及時、必要的救助義務?

小森僅是小喫店的顧客,經營者並不知曉小森家屬的聯繫方式,在發現小森異常後,經營者也無法從小森處獲得其家屬的聯繫方式,故要求經營者在發現小森異常後馬上聯繫其家屬不具有現實可能性。且小森醉酒倒地被發現時並無其他緊急或需要公安機關介入的情形,故經營者將其扶入店內休息並未報警亦符合常理。

另外,小喫店經營者無意中發現小森倒在店外,出於善意將其扶至店內座位上休息併爲其加蓋衣物,而後繼續經營。綜合該過程看,經營者發現了小森醉酒並施以援手,將其安置在店內,該行爲應該得到褒獎。如要求經營者在短時間內時刻注意並第一時間通過非外在的顯著變化,來發現小森可能出現的異常狀況,該要求並不合理。作爲一般小型餐飲的經營者,其在發現小森存在異常後第一時間撥打了急救電話並報警,其行爲表明經營者已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

法院判決

綜合以上分析,法院認爲,經營者在凌晨經營中,能夠對倒在店外的小森施以援手,將其扶至店內休息並進行一定安置,且於發現小森有所異常後及時撥打急救電話並報警,可以認定其行爲不僅符合無醫學專業知識的一般理性人的標準,也體現了經營者心存善意。故根據公平原則,不應當使得經營者因實施了善意的救助行爲,而揹負更爲苛刻的義務和負擔,這不僅對於經營者是不公平的,還有可能導致社會對於善意援助行爲的害怕和恐懼,不利於弘揚、培育互相關心、互相幫助、和睦友善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故通州法院判決駁回小林全部訴訟請求。

後小林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本案已生效。

法官提示

近年來,因在商場、遊樂場、餐館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發生人身傷亡而引發的索賠案件屢見不鮮。我國法律雖規定了公共場所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以保護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安全不受侵害,但是,該義務的大小亦受到行業平均標準、風險控制能力、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受害者自身行爲等多種因素的限制。

對於商家而言,經營者依法對店內消費者的生命財產安全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在消費者陷入危困情形時,經營者應採用同行業大多數經營者通常的注意標準,對消費者盡到理性、善良的救助義務,否則,可能將會對消費者的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於消費者而言,作爲成年人應當意識到過量飲酒的危害,因此在就餐時要本着對自己生命健康高度負責的態度,適量飲酒,否則對自己的不當行爲引起的危害後果應自行擔責。

文/楊文龍(北京通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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