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歲老人乘坐網約車途中猝死,家屬起訴要求司機及網約車平臺承擔賠償責任。11月25日,無錫市惠山區法院一審公開審理此案,法院認爲司機已履行盡力救助老人的義務,最終駁回乘客家屬要求網約車司機及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28日從惠山法院經獲悉,2021年11月22日早上7時許,周女士通過某網約車平臺爲71歲父親老周預約了一輛網約車。7時12分50秒,老周在車上開始發出鼾聲,隨後胳膊伴有抽筋狀。2分鐘後,司機陳某發現老周頭靠在副駕駛座椅背上,不再發出鼾聲。期間,老周全程沒有發出呼救聲。

法院審理查明,事發後,陳某立即停車並打電話給周女士,告知其父在車上好像睡着了,有打鼾的聲音並伴有抽筋的狀況,並詢問老周的身體狀況。周女士表示父親身體很好,今天起牀早可能睡着了,讓陳某嘗試呼喊“老周”。陳某拍老周左臂並呼喊,沒有任何反應。周女士要求陳某儘快將老周送往惠山區人民醫院並撥打120急救電話。陳某隨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全程鳴笛快速行駛,7時25分50秒到達醫院。經過80多分鐘的搶救,8時54分老周被醫院宣告臨牀死亡,死亡原因爲心源性猝死。

周女士認爲,其父在乘坐陳某駕駛的車輛過程中突發疾病,但陳某未予理會也沒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最終延誤救治導致其父死亡,故陳某應對其父的死亡承擔50%的賠償責任。某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由於其未盡到相關義務,應對陳某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惠山法院審理認爲,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險的乘客。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周女士父親乘車後因自身健康原因突發疾病,陳某發現異常後第一時間聯繫了周女士,並詢問其父是否有疾病史。周女士明確表示其父身體健康。後續陳某也立即按照周女士要求撥打了120急救電話,並快速駕駛車輛將周女士父親就近送醫搶救。陳某反應迅速沒有耽誤時間,已經履行了盡力救助的義務,法院認爲陳某和網約車平臺公司對周女士父親的死亡不存在過錯,無須承擔侵權責任或者違約責任。最終,法院一審駁回周女士的訴訟請求。該案目前還處於上訴期。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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