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缺席审判适用范围引热议

  本报北京8月29日电(记者谢文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组成人员今天上午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二审稿。其中,缺席审判案件适用范围是否合理,如何衔接好留置与先行拘留等问题,成为审议焦点。

  修正草案一审稿规定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出现潜逃境外情形时,可以适用缺席审判。考虑到该程序不能适用范围太广,草案二审稿将“等犯罪”三个字加以限定。一是从程序上限定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二是从罪名上限定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尹中卿表示:“仅仅限定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希望能够扩大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

  尹中卿委员说,近几年出现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嫌疑人出逃案件,其影响比贪污贿赂案件对国内经济秩序的影响和财产权的侵犯更严重,建议去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例举,规定“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能够更好地发挥缺席审判的应有作用。

  鲜铁可委员认为:“限定后使案件适用范围有点过窄,不便于司法实务操作。”

  “至少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不应该从缺席审判案件范围中排除出去,还有毒品犯罪和电信诈骗犯罪。”鲜铁可委员说,现在毒品犯罪形势非常严峻,在许多地方已经上升为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第四位甚至第三位,这样的省市已经有十个以上。有的大毒枭潜逃境外,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对于打击此类犯罪是有益的。另外,电信诈骗犯罪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老百姓对此深恶痛绝。

  据此,鲜铁可委员提出的修改建议是:“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陈锡文委员认为,草案二审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缺席审判案件适用范围,但是审核一定要严,避免把缺席审判作为找不到被告人而草草结案的途径。

  万鄂湘副委员长对缺席审判制度也提出建议。他认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表述有未审先判的含义,建议在“严重”前面加上“涉嫌”两个字。

  此外,对于留置和先行拘留如何衔接好,尹中卿委员提出疑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再延长1至4日,也就是说最长14天。二审稿加了“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这条后,强制措施与决定先行拘留是什么关系,会不会在留置与拘留之间又增加了一段时间?

  徐显明委员也表示:“应解决好留置和先行拘留问题。监察委员会在留置措施结束以后移交给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就用拘留的措施,从留置变成拘留,很好地完成了衔接。既然完成了衔接,‘先行拘留’的概念就是多余的,也是不科学的,应该把这个概念去掉,建议修改为‘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