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经济领域的腐败案件高发,治理上存在立案难、查处难、定罪难、量刑轻、追偿难等现实问题。

3月4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海马集团董事长景柱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加强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惩治力度,推动建立民营企业法治环境评价体系。

建立民营企业内部防腐机制

景柱介绍说,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3年7月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提出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2023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从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方面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实践中反映较为集中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以及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等三类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加强民营企业平等保护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为此,景柱代表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惩治工作:一是建立民营企业防治腐败工作机制,构建反腐倡廉的环境。建议建立民营企业防治腐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机关保障作用,开辟民营企业治贪反腐专项平台或通道,汇集民营企业各类贪腐案件信息,推动建设涉及民营企业财产保护的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库并向社会开放,形成“政法主导、司法主管、企业协作、社会参与”的民营企业反腐大格局。

二是健全规范统一的办案机制,解决涉民企腐败立案难、查办难的问题。

三是开展打击整治民营企业贪腐犯罪专项行动,清理“历史欠账”。

四是优化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相关职务犯罪的立法细则,以竞争中性原则保护民营企业享受同等法律待遇。

整合法条与罪名完善刑法体系

“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预期。”景柱说,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一直提倡的,在现行刑法及其实施实践的基础上,要转变理念对相关法律条文作出清理和修改,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为此,景柱提出建议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整合为贪污罪,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整合为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整合为挪用资金罪,同时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犯罪的,从重处罚。

景柱认为,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均系贪利性经济犯罪,均具有非法谋取经济利益的动机,两者在犯罪构成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上具有相似性,但因财产所有权性质差异,两罪在对财产保护力度上存在较大差别。现行刑事立法上“公私分立”的规定,弱化了对民营企业财产的保护力度。故建议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中作统一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是贪污罪。”并对整合后的贪污罪,设置统一法定刑。

为与现行刑事政策相衔接,加大对民营企业人员腐败的打击力度,加强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保护,景柱建议将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整合为受贿罪。即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中作统一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整合后的受贿罪,设置统一法定刑。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在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表现上具有相似性,但因犯罪对象不同,导致挪用资金罪量刑与挪用公款罪量刑相比较轻。”景柱表示,现行刑事立法上“重公轻私”规定,不利于对民营企业财产的平等保护。故建议将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整合为挪用资金罪。即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作统一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资金罪。”同时,对整合后的挪用资金罪,设置统一法定刑。

景柱还建议,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犯罪的,从重处罚。

建立民企法治环境评价体系

景柱介绍说,随着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日渐高发,但相对国有企业对腐败的惩处力度还远远不够,且历史欠账较多。他建议仿照打击电信诈骗的模式,阶段性调集侦办力量,开展打击整治民营企业贪腐犯罪专项行动,逐步形成民营企业反腐高压态势。同时要采取同贪污受贿罪相协同的保障力度,明确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职务犯罪罚金刑标准,增设罚金刑的倍比下限。以便对故意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的行为给予足够惩戒或形成震慑。

此外,景柱建议优化民营经济发展局职责,推动建立民营企业法治环境评价体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亟须对现有法治环境要素进行监控、监测和评价。建议民营经济发展局建立民营企业法治环境评价体系,制定评价标准,持续开展评价活动,以此促进各方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

最后,景柱还建议建立员工职业信用数据库和从业“黑名单”。由劳动行政部门打造职业信用平台,完善个人信用约束记录,将员工劣迹信息记入数字档案,方便企业进行员工背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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