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着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民營經濟領域的腐敗案件高發,治理上存在立案難、查處難、定罪難、量刑輕、追償難等現實問題。

3月4日,全國人大代表、中國民間商會副會長、海馬集團董事長景柱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建議加強民營企業內部腐敗懲治力度,推動建立民營企業法治環境評價體系。

建立民營企業內部防腐機制

景柱介紹說,爲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中共中央、國務院於2023年7月發佈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明確提出構建民營企業源頭防範和治理腐敗的體制機制。2023年12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二),從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背信犯罪方面對刑法作出修改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二)將實踐中反映較爲集中的民營企業內部人員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爲親友非法牟利以及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企業資產等三類行爲規定爲犯罪,對加強民營企業平等保護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爲此,景柱代表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民營企業內部腐敗懲治工作:一是建立民營企業防治腐敗工作機制,構建反腐倡廉的環境。建議建立民營企業防治腐敗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司法機關保障作用,開闢民營企業治貪反腐專項平臺或通道,彙集民營企業各類貪腐案件信息,推動建設涉及民營企業財產保護的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庫並向社會開放,形成“政法主導、司法主管、企業協作、社會參與”的民營企業反腐大格局。

二是健全規範統一的辦案機制,解決涉民企腐敗立案難、查辦難的問題。

三是開展打擊整治民營企業貪腐犯罪專項行動,清理“歷史欠賬”。

四是優化侵犯民營企業財產權相關職務犯罪的立法細則,以競爭中性原則保護民營企業享受同等法律待遇。

整合法條與罪名完善刑法體系

“健全對各類所有制經濟平等保護的法治環境,爲民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穩定預期。”景柱說,這是黨中央、國務院一直提倡的,在現行刑法及其實施實踐的基礎上,要轉變理念對相關法律條文作出清理和修改,進一步完善我國刑法體系,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爲此,景柱提出建議將貪污罪和職務侵佔罪整合爲貪污罪,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整合爲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整合爲挪用資金罪,同時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犯罪的,從重處罰。

景柱認爲,職務侵佔罪與貪污罪均系貪利性經濟犯罪,均具有非法謀取經濟利益的動機,兩者在犯罪構成的主觀故意、客觀行爲上具有相似性,但因財產所有權性質差異,兩罪在對財產保護力度上存在較大差別。現行刑事立法上“公私分立”的規定,弱化了對民營企業財產的保護力度。故建議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中作統一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的,是貪污罪。”並對整合後的貪污罪,設置統一法定刑。

爲與現行刑事政策相銜接,加大對民營企業人員腐敗的打擊力度,加強對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的保護,景柱建議將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整合爲受賄罪。即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中作統一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對整合後的受賄罪,設置統一法定刑。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兩項罪名在主觀故意、客觀行爲表現上具有相似性,但因犯罪對象不同,導致挪用資金罪量刑與挪用公款罪量刑相比較輕。”景柱表示,現行刑事立法上“重公輕私”規定,不利於對民營企業財產的平等保護。故建議將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整合爲挪用資金罪。即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中作統一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資金罪。”同時,對整合後的挪用資金罪,設置統一法定刑。

景柱還建議,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犯罪的,從重處罰。

建立民企法治環境評價體系

景柱介紹說,隨着民營經濟的快速發展,民營企業內部腐敗案件日漸高發,但相對國有企業對腐敗的懲處力度還遠遠不夠,且歷史欠賬較多。他建議仿照打擊電信詐騙的模式,階段性調集偵辦力量,開展打擊整治民營企業貪腐犯罪專項行動,逐步形成民營企業反腐高壓態勢。同時要採取同貪污受賄罪相協同的保障力度,明確職務侵佔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職務犯罪罰金刑標準,增設罰金刑的倍比下限。以便對故意侵犯民營企業財產權的行爲給予足夠懲戒或形成震懾。

此外,景柱建議優化民營經濟發展局職責,推動建立民營企業法治環境評價體系。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民營經濟發展壯大,亟須對現有法治環境要素進行監控、監測和評價。建議民營經濟發展局建立民營企業法治環境評價體系,制定評價標準,持續開展評價活動,以此促進各方保護民營企業及企業家合法權益。

最後,景柱還建議建立員工職業信用數據庫和從業“黑名單”。由勞動行政部門打造職業信用平臺,完善個人信用約束記錄,將員工劣跡信息記入數字檔案,方便企業進行員工背景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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