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對當事人來說是一種難以言表的傷痛,但當看到張靚穎和馮珂離婚的消息登上了熱搜榜,爲何網友卻紛紛評論“你值得遇到更好的“?

4月17日,張靚穎在個人社交網站上更新一條動態,配文道:“像發點兒啥,又想不起來該發點兒啥…你們就假裝我發了一條很有意思的微博吧。”語氣頗爲無奈,這也是張靚穎自被曝分居後,時隔多日第一次發文。

張靚穎的分居事件來源於張靚穎的作詞人文雅的一條朋友圈,文雅在最後說道:“祝你幸福,你值得更好的。”暗指張靚穎和馮珂的婚姻已走到盡頭。引起衆人猜測,張靚穎與馮珂疑似分居。當初文雅就是不看好二人之前的感情,纔會拒絕再和張靚穎合作音樂,現在她所擔憂的事情成真,也只能祝福她遇到值得的幸福。

而且據知情人士透露,兩人早在去年就已經情感破裂,至今一直呈分居狀態,雖然在海外舉行了婚禮,但因家人的反對,其實二人並沒有領證,也就是並不屬於受法律保護的真實夫妻關係。

張靚穎一步步憑着自己的努力和唱功走到現在,也屬於娛樂圈上層的優秀音樂人了,但是她的感情卻不如事業那般順利。

當年她嫁給相差12歲的馮珂,這段感情從最初就不被看好,她也因此揹負了很多罵名“小三插足”、“父母反對”,即使在大衆眼裏她的做法無疑是一種飛蛾撲火的行爲,她還是頂着壓力嫁給了他。

兩人相識的時候,馮珂還沒有離婚,就對張靚穎展開了猛烈的追求,2015年在張靚穎的演唱會上,她向他大膽示愛,“從18歲到30歲,有一個人不斷陪着她保護她。12年了,我不想一個人過了,你要娶我就上臺吧!”

她等了他12年,如今還需要她一個女人主動求愛,被網友視爲“逼婚”而陷入難堪境地,而馮珂上臺後並沒有求婚,只是象徵性的擁抱了一下她。

30歲的女人要的不過是一個名分,一個完完全全屬於自己的男人,能給自己安全感的一個家。這段感情不被祝福是有原因的,尤其是家人的阻攔。

張靚穎的母親之前公然在微博透露,自己對二人的婚訊並不知情,並且痛責馮珂把自己的女兒當成賺錢工具,甚至還包養小三特意“監視”自己的女兒,爲的只是自己的事業以及獲得靚穎的財產。

哪個父母不會真心的爲女兒着想?公然反對婚事,並且張靚穎的母親已經觀察了這個準女婿12年,最終仍然對二人的婚事持強烈反對的態度,難道這還不足以說明男人本身是存在很大問題的嗎?

其實二人婚後夫妻情感一直比較淡漠,尤其是馮珂的表現,張靚穎生日的時候,所有明星紛紛送來祝福,只有馮珂未發聲,張靚穎卻回應稱:我事業有成就夠了。

所以網友對二人離婚事件持贊成態度,甚至以喜大普奔來形容也不足爲怪,當局者迷旁觀者清,愛情裏的女人容易選擇性失明,與其嫁給渣男受苦,讓自己後半輩子受折磨,不如早日認清現實,開啓嶄新的人生還來得及。

貴州勤維律師事務所的張天達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

法律鏈接:同居法律關係

而且據知情人士透露,張靚穎和馮珂兩人早在去年就已經情感破裂,至今一直呈分居狀態,雖然在海外舉行了婚禮,但因家人的反對,其實二人並沒有領證,也就是並不屬於受法律保護的真實夫妻關係。那麼雙方可能有一段同居關係。

“同居關係”即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同居關係”有的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有的則不然。新的司法解釋取消了“非法同居”這一說法,而以“同居關係”取代。這表明現行法律不再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進行干涉。但這是針對男女雙方均無配偶的情況而言的,對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婚姻法則明文禁止。我們在這裏所說的“同居關係”不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種情況。

張天達律師:2011年通過司考,獲律師證,就職於貴州勤維律師事務所,辦案認真負責,勤勉盡職,以當事人爲立場,爭取當事人利息最大化爲宗旨。擅長:經濟糾紛、合同糾紛、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傷賠償、房產糾紛。

同居關係解除

同居關係自始至終不受法律保護,其自行解除,不必經過法院判決。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一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時,對於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先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來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張天達律師補充:

同居關係財產分割

對於分割財產,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同居生活期間爲一方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歸各自所有。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規定的精神處理。對於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對於債權債務,同居期間爲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來處理,雙方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同居關係繼承問題

同居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被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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