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要过年了,不少公司都会举行年会聚餐。聚餐免不了喝酒,不过,喝酒这种事还是要量力而行。南京的老张在年会聚餐时喝了不少酒,回到工作所在地后直接躺在地上,后被发现死亡。公司给死者家属赔了 56 万元,家属将当天和老张坐一桌的同事老黄告上法庭,索赔 20 万元。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记者了解到,老张是某公司的保安,而老黄是保安队长。2016 年 1 月 27 日,某公司开年会,当晚公司员工在一家饭店聚餐,一共三桌。老张和老黄都参加了聚餐,坐在一桌。老黄吃饭的时候没有喝酒,而老张喝了不少白酒。由于晚上还有工作,老黄提前就离开了,回到某大厦继续上班。

老张喝完酒后也回到某大厦,他睡在一楼大厅的地面上,垫了被子。第二天凌晨 5 点左右,另外一名保安发现老张已经死亡,迅速报警并叫了救护车。半个多月后,公安相关部门出具了死亡证明,证明老张死亡原因为酒后意外死亡。事发后,某公司赔偿给老张的家属共计 56 万元。

老张的家属认为,老黄不应该放任和劝说老张去喝酒,而且也不该让老张就睡在地上,最终导致了死亡。老张的死亡给家里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与精神痛苦,家属多次找老黄协商却遭到拒绝,只能起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 20 万元。老黄提出,当晚是公司年会聚餐,不是他们私底下一起吃饭,他并不知道老张喝醉酒后怎么回到某大厦来的。

法院认为,当晚的宴席是工作单位组织,并不是老黄组织的。在宴席中,老黄并未喝洒,所以不存在与老张拼酒的情况,同时原告也没有理由证明当晚老黄劝酒了。老黄提前就已经走了,没有要将老张送回家的义务。老张回到某大厦后,虽然老黄在上班,但没有证据证明,单位或他人安排老黄去照顾老张,老黄没有看护老张的责任。事发后,某公司已经对老张过量饮酒导致死亡给予了赔偿。

法院经综合考虑,认为老张过量饮酒导致死亡,老黄对此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驳回老张家属的诉求。

那么共同参与饮酒的朋友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杨律师说:共同参与饮酒的朋友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在这4种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

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感情厚,喝不够;感情薄,喝不着;感情铁,喝出血。只可说中国劝酒文化博大精深,有时候招架不住不得不喝,最后.....

2.明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喝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在司法实践中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无论“酒友”是否明知,都应承担责任,不过“明知”时责任较大。这就看法院怎么认定了。

3.没安全护送醉酒者

饮酒者假如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同饮者应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以致于发生车祸等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

回归本案例,法官解释,宴请与接受宴请在我国这个人情社会中普遍存在,如果只要一起端起酒杯喝酒,不特定的相互人之间就有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这显然有悖社会常识,也违背了《侵权责任法》责任自负的精神。在该案中如果单纯地认定共饮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将会导致认定自然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泛化,其判决结果必将与社会的正常交往活动相抵触。(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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