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要過年了,不少公司都會舉行年會聚餐。聚餐免不了喝酒,不過,喝酒這種事還是要量力而行。南京的老張在年會聚餐時喝了不少酒,回到工作所在地後直接躺在地上,後被發現死亡。公司給死者家屬賠了 56 萬元,家屬將當天和老張坐一桌的同事老黃告上法庭,索賠 20 萬元。近日,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

記者瞭解到,老張是某公司的保安,而老黃是保安隊長。2016 年 1 月 27 日,某公司開年會,當晚公司員工在一家飯店聚餐,一共三桌。老張和老黃都參加了聚餐,坐在一桌。老黃喫飯的時候沒有喝酒,而老張喝了不少白酒。由於晚上還有工作,老黃提前就離開了,回到某大廈繼續上班。

老張喝完酒後也回到某大廈,他睡在一樓大廳的地面上,墊了被子。第二天凌晨 5 點左右,另外一名保安發現老張已經死亡,迅速報警並叫了救護車。半個多月後,公安相關部門出具了死亡證明,證明老張死亡原因爲酒後意外死亡。事發後,某公司賠償給老張的家屬共計 56 萬元。

老張的家屬認爲,老黃不應該放任和勸說老張去喝酒,而且也不該讓老張就睡在地上,最終導致了死亡。老張的死亡給家裏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與精神痛苦,家屬多次找老黃協商卻遭到拒絕,只能起訴至法院,索賠經濟損失 20 萬元。老黃提出,當晚是公司年會聚餐,不是他們私底下一起喫飯,他並不知道老張喝醉酒後怎麼回到某大廈來的。

法院認爲,當晚的宴席是工作單位組織,並不是老黃組織的。在宴席中,老黃並未喝灑,所以不存在與老張拼酒的情況,同時原告也沒有理由證明當晚老黃勸酒了。老黃提前就已經走了,沒有要將老張送回家的義務。老張回到某大廈後,雖然老黃在上班,但沒有證據證明,單位或他人安排老黃去照顧老張,老黃沒有看護老張的責任。事發後,某公司已經對老張過量飲酒導致死亡給予了賠償。

法院經綜合考慮,認爲老張過量飲酒導致死亡,老黃對此沒有過錯,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駁回老張家屬的訴求。

那麼共同參與飲酒的朋友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嗎?北京金鉦律師事務所楊律師說:共同參與飲酒的朋友一般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只在這4種情況下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

感情深,一口悶;感情淺,舔一舔;感情厚,喝不夠;感情薄,喝不着;感情鐵,喝出血。只可說中國勸酒文化博大精深,有時候招架不住不得不喝,最後.....

2.明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喝

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在司法實踐中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無論“酒友”是否明知,都應承擔責任,不過“明知”時責任較大。這就看法院怎麼認定了。

3.沒安全護送醉酒者

飲酒者假如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爲時,同飲者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後駕車未勸阻以致於發生車禍等導致人身財產損害的

迴歸本案例,法官解釋,宴請與接受宴請在我國這個人情社會中普遍存在,如果只要一起端起酒杯喝酒,不特定的相互人之間就有了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這顯然有悖社會常識,也違背了《侵權責任法》責任自負的精神。在該案中如果單純地認定共飲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將會導致認定自然人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的泛化,其判決結果必將與社會的正常交往活動相牴觸。(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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