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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市场监管局首次运用司法鉴定查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

模仿再像

也不能弄假成真!!

近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首次运用司法鉴定查处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结案: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一起跟随市监君的脚步

来揭露事情真相吧

2018年5月初,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外地权利人A公司的举报:其前产品研发工程师张某离职后,在他的妻子李某任法人的余姚市B公司从事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A公司一模一样的产品,并涉嫌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余姚市市场监管局首次运用司法鉴定查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

接到举报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A公司是否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进行了核实,确认A公司采取了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劳动合同,安装技术文件管理软件等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技术信息。

随后,市市场监管局对B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与A公司产品外形一样的产品,并在张某的工作电脑内查获了大量权利人的技术文件,容量多达6GB。

经调查,张某在A公司技术部工作期间,违反保密协议,利用工作之便将大量技术文件带离公司。B公司,则是2018年1月中旬由张某的妻子李某和他人共同出资成立的,而张某也是在2018年1月上旬从A公司离职后到B公司工作,并将上述大量权利人的技术文件带入B公司,工作中参考A公司的技术文件为B公司制作了作业指导书和产品零件图纸。执法人员发现,此案最明显的漏洞来自B公司的作业指导书,上面仍留有A公司的商业标识。

由于该案涉及专门的技术问题,为查明案情,市市场监管局就“权利人涉案产品和技术文件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以及两公司的产品和技术文件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首次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司法鉴定,权利人的技术文件在2018年5月8日之前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性,B公司的部分技术文件与权利人的技术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

张某的妻子李某在明知张某是A公司的前员工,可以接触到权利人的技术信息,且与权利人签订过保密协议,应知张某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后果的前提下,还是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用于B公司的产品研发生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应当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虽然张某为侵犯A公司商业秘密的具体实施人员,但其为B公司员工,其行为是为了公司利益,属于职务行为,故对B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市监君也在这里提醒各位商家

做生意要端正

切勿走偏门小道

一步错,步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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