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順德國有劃撥土地協議出讓金部分情形將按照新標準計收,但是不少市民還是“蒙查查”。

相關業務應該怎麼辦理?

有哪些地方可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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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權證快速辨識指南

各種歷史時期存在多種不同版本的土地證、房產證(俗稱“房本”),導致羣衆難以判斷自己房屋的土地是不是屬於國有劃撥。

Q:如何區分土地是否爲國有土地?

A:土地證或房產證上土地性質登記爲“國有”字樣的土地均爲國有土地。

土地證或房產證上土地性質雖然登記爲“集體”,但所在集體已經從村委會改爲居委會的土地亦爲國有土地。

Q:如何識別村改居國有?

A:土地證或房產證附記欄上標示有“根據順府發〔2001〕13號文集體轉國有”字樣的土地均爲村改居國有。

土地證或房產證上土地性質登記爲“集體”,但所在集體已經從村委會改爲居委會的土地亦爲村改居國有。

Q:怎麼區分是劃撥地還是出讓地?

A:土地證或房產證上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或土地來源欄登記爲“劃撥”的土地爲劃撥土地。

土地證或房產證上雖然沒有明確登記是否劃撥,但土地使用年限爲空白的爲劃撥土地。

另外,很多羣衆不知道自己手上的房本需不需要先做“驗證換證”後才能補辦出讓,這裏也教會大家一個簡易的區分方法。

Q:如何區分是否需要辦理驗證換證?

A:證件附圖屬手工繪製的宗地圖需要驗證換證,電子CAD圖不需要驗證換證。有一種特殊的情況,有少量雖然是電子圖但是圖上沒有座標表的也需要驗證換證。

二、劃撥用地補辦出讓業務熱點問題解答

Q:劃撥用地補辦出讓具體指什麼?

A:劃撥用地在轉讓房地產時,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

Q:爲何新的土地出讓金標準提升如此高的比例?

A:我區現行出讓金標準是於2003年由區政府結合我區劃撥用地的實際情況制訂的,已經執行了15年。按照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收取,最低不得低於標定地價的40%。這次市政府出臺文件統一全市標準,我區也要嚴格執行。

Q:我區什麼時候開始執行23號文規定?

A:自2018年5月1日起,我區全面執行23號文規定。在2018年5月1日前受理的土地出讓業務仍按我區現行標準執行。

Q:是否應在我區執行23號文之前辦理國有劃撥住宅用地補辦出讓?

A:權屬人不是轉讓房地產,而房屋較長時間內用於自住不考慮轉讓的,或辦理繼承過戶的住宅,仍可繼續維持劃撥,不影響日後使用功能。是否辦理補辦出讓手續,建議權屬人蔘考上述情況,並結合自身實際,慎重考慮。

Q:是否可以憑舊證辦理國有劃撥用地補辦出讓手續?

A:區目前採取預收件方式處理該類用地的業務申請,但權屬人須承諾自收件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劃撥用地協議出讓業務辦件要求補充。否則,國土部門將作不予辦理決定並作退件處理,退件後重新辦理劃撥用地協議出讓業務將按新標準執行。

Q:“村改居”範圍內國有劃撥單家獨戶用地的出讓金計收標準是多少?

A:目前,我區“村改居”範圍內劃撥的宅基地補辦出讓時土地出讓金的計收標準尚在研究中,暫未有新的實施標準和時間要求,待明確後我區將另行發文頒佈實施。

三、驗證換證熱點問題解答

由於從80年代中後期至今幾十年時間裏,未驗證換證的老房很多都存在各種問題導致不能換證,這裏針對一些常見的問題進行簡單的介紹。

Q:房證、地證權屬人不是同一個人但是現在發的是房地合一的證怎麼區分份額?

A:默認爲房證、地證權屬人各佔一半,如果權屬人之間協商好,只登記給其中一方也行。

Q:新測量的圖紙土地面積比老證登記的面積多了怎麼辦?

A:如果是屬於手工測量與數字化測量產生的正常誤差的,可以正常辦理;如屬違法佔地的,必須整改後才能辦理。

Q:未換證的老房子這些年來有過加改建怎麼辦?

A:個人住宅加改建符合規劃並能補辦規劃驗收的,可以正常辦理;如屬違章建築的,必須整改後才能辦理。

Q:權屬人已故怎麼辦?

A:權屬人已故目前並不影響驗證換證業務。但由於權屬人已故無法辦理包括補辦出讓業務在內的需要權屬人親筆籤認的其他業務,所以羣衆必須到公證處辦理好繼承公證(或持已有的公證遺囑)並辦理繼承登記後,新的權屬人才能順利辦理補辦出讓業務。

四、便民措施

近期部分市民集中到區內各鎮(街道)行政服務中心申請辦理劃撥用地協議出讓業務,部分鎮(街道)行政服務窗口出現排長隊情況。

對此,順德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目前已緊急通知各鎮(街道)國土部門採取增加業務收件窗口、延長辦公時間等措施,調動區內人力物力,集中力量,最大程度滿足大家辦理相關業務的需要。目前已採取的便民措施

增設臨時辦理點。除各鎮(街道)的行政服務中心辦理點外,鎮(街道)增設鎮(街道)國土城建和水利局、村居行政服務站等臨時辦理點。目前,順德區業務受理窗口達132個。工作人員現場向羣衆宣講、解釋有關政策,解答羣衆疑問,對辦理不同業務的羣衆進行有效分流與疏導。

延長辦公時間。各辦理點通過延長辦公時間,加快對業務件的審覈辦理,切實滿足羣衆的辦件需求。

強化業務培訓。各鎮(街道)緊急抽調人員協助處理劃撥用地協議出讓業務,並利用週末組織開展相關業務知識培訓。

據統計,4月23日,全區不動產變更登記和劃撥用地協議出讓業務受理量共2336宗,業務諮詢量5023宗;4月24日,全區不動產變更登記和劃撥用地協議出讓業務受理量共3097宗,業務諮詢量6474宗。據各辦理點反饋,目前所設業務受理窗口基本能夠滿足羣衆辦理需求。後續的便民措施

對目前羣衆普遍反映的辦理期限過短、未驗證換證的不動產無法補辦出讓等問題,順德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後續採取如下措施:

(一)4月25日起,將再增加6個服務窗口,加派業務受理及業務諮詢工作人員,盡最大努力滿足羣衆辦件需求。

(二)對尚未按要求完善不動產登記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未經驗證換證的不動產登記證、未經數字化測量的宗地圖等)的住宅用地申請辦理劃撥用地協議出讓業務的,將採取預收件方式處理該類用地的業務申請,允許權屬人在收件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劃撥用地協議出讓業務辦件要求補充完善資料,兼顧解決未驗證換證房地產權屬人的需求。

(三)對社會反映近期有測繪企業以系統升級爲由拒絕辦理測繪業務或趁機大幅漲價的,順德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將會同測繪學會研究監管措施。

(四)順德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正加快製作有關宣傳解讀資料,內容採取圖文並茂和一問一答的方式,以更加通俗易懂的形式向羣衆做好解釋工作。熱點問題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如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自行申請補辦出讓,或沒有發生轉讓等必須補辦出讓情形的,仍可繼續維持劃撥。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土地管理局(1992)第1號令)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於標定地價的40%”。

據瞭解,在《佛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佛山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及租金計收標準的通知》(佛府〔2018〕23 號)制訂過程中,市已就相關出讓金計收標準按法定程序徵詢部門意見和社會公衆意見,召開聽證會,並經專家論證。該通知爲市政府主動公開文件,可通過互聯網搜索或其它渠道查閱。

來源:順德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順德城市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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