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體制內的機關事業單位,還是企業不同的部門,都會有各種各樣的規章制度,有考勤,有人事管理,有財務管理,還有績效管理等。有的制度是爲了規範人員管理,違反紀律後會有小小的懲處,比如罰款、扣發津貼獎金等,企業有的制度,則直接和飯碗相關,比如完不成某項指標,達到一定條件,可以直接開除。

在機關事業單位中,單位內部不管制定的規章制度有多嚴格,都不能以此爲依據,開除職工。只有按《公務員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及紀律檢查部門的法律法規爲依據,違反相關規定時,才能辭退、開除公職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不能依據規章制度開除公職人員,企業卻可以

企業職工就沒有這麼嚴格的保護條例,出現《勞動法》規定的情形,可以辭退或者開除員工;違反合同約定的條款,也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甚至按照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員工如果出現違反規定的情形,也有可能被直接開除或者辭退。

有人就有疑惑,我沒有違反《勞動法》,也沒有違反合同規定,只是業務指標沒有達到要求,或者沒有按企業的規章制度辦事,就被開除,是不是不公平,企業是不是違反了《勞動法》?那麼,企業到底能不能依據規章制度開除員工,這樣的做法合不合法?其實,規章制度是合同之外的附加條款,如果員工對規章制度沒有異議,也充分了解掌握,在此情況下,仍然違反規定,企業是有權力依照規章制度開除員工的,也是合乎規定的。

機關事業單位不能依據規章制度開除公職人員,企業卻可以

員工被辭退或者開除後,如果覺得不公,或者認爲企業違反了《勞動法》,可以提出申訴或者舉報、勞動仲裁,要求企業補償或者賠償損失。尤其對企業規章制度中的“霸王條款”,不符合《勞動法》的條款,完全可以要求企業補償加賠償,甚至恢復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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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看點:1、勞動者應該遵守用人單位基於法律法規制定的規章制度;

2、機關事業單位不能按照規章制度要求開除或者辭退公職人員;

3、企業依據規章制度辭退或者開除職工的,職工可以依據《勞動法》要求補償或者賠償。

機關事業單位不能依據規章制度開除公職人員,企業卻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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