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福建一禁毒大隊長獲刑十二年半:提供毒品線索,被毒販稱老師

電視劇裏毒販與“黑警”勾結的情節,在現實中發生。

兩年前,福建省建甌市公安局禁毒大隊破獲一製毒案後,時任禁毒大隊副大隊長(後爲大隊長)的陳某將查封製毒工廠的位置及毒品存量告知毒販,毒販將毒品運出販賣,陳某因此得到21.96萬元“好處”。最終,陳某與同案六名毒販一同站上被告席。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該案一審判決書,陳某於2019年4月30日被南平市延平區法院以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

判決書顯示,同案六名毒販分別獲刑十三年至一年半不等。多名毒販供述稱,他們將禁毒大隊大隊長陳某稱爲“老師”,“老師”曾爲他們提供驗毒試紙,販賣毒品的錢會分給“老師”。

  帶毒販進入被查封的製毒工廠,指明“這就是麻黃鹼”

2018年8月,一名毒販被南平市公安機關抓獲後,供出了“老師”陳某夥同他人販賣麻黃鹼後共同分贓的線索。由此,陳某進入警方視線。

那時,陳某擔任建甌市公安局禁毒大隊大隊長。根據(2018)閩0702刑初478號裁判文書,陳某出生於1972年。2018年8月22日,建甌市公安局紀檢組帶他到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投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月4日,建甌市公安局在建甌市通濟街道南門村新廠自然村八斗米細崗壠口山場地段查獲破獲一起製毒案,時任建甌市公安局禁毒大隊副大隊長(2017年5月31日任建甌市公安局禁毒大隊大隊長)的陳某參與現場勘驗,建甌市公安局對該製毒工廠進行查封、扣押。

2018年年初左右,陳某和一名毒販俞某民聊天時提及該製毒工廠,俞某民表示想盜竊工廠內的製毒物品。同年3月,陳某帶着俞某民到建甌市公安局查封的製毒工廠,並告訴俞某民工廠內的白色塑料桶中液體析出的晶狀體就是麻黃鹼。

據俞某民供述,陳某告知其有一個公安機關查扣的製毒工場中存有部分生產麻黃鹼的廢料,讓其查看是否有麻黃鹼用於販賣。陳某帶其進入製毒工廠並告訴其可以從側面的洞進入工廠。此後,俞某民和同夥將工廠內的麻黃鹼盜走,曬乾後的麻黃鹼共計約250千克。俞某民告知陳某後,陳某讓其儘快尋找買家。

據法院查明的事實,2018年6月,俞某民及同夥將250千克麻黃鹼以80萬元(實際收到65萬元)的價格售賣,毒販先後兩次共計將219600元分給陳某。

2018年8月,毒販約陳某見面。陳某詢問了麻黃鹼狀況,還給了毒販幾張試紙,讓毒販檢驗製毒工廠是否還存有麻黃鹼。

根據陳某供述,2017年初他參與查封一製毒案的工廠,除被公安機關扣押運走的麻黃鹼成品和半成品外,剩餘一些生產麻黃鹼的廢液,因沒有條件處理,暫時封存在該工廠。陳某稱,毒販俞某民是其發展的下線,2018年3月,俞某民表示其兒子快出獄想要賺錢,便帶俞某民到了製毒現場。

據多名毒販交代,他們將建甌市公安局禁毒大隊大隊長陳某稱爲“老師”,他們從“老師”處獲取毒品線索,將販賣的錢分給“老師”。

  陳某辯稱是受賄,法院:屬於非法買賣製毒物品,從重處罰

陳某落網後,與同案六名毒販共同站上被告席。陳某被公訴機關指控犯盜竊罪。

判決書顯示,陳某被訴後,辯稱其帶毒販到製毒工廠並指認麻黃鹼的目的是爲了打消毒販盜竊麻黃鹼的念頭,沒有夥同毒販盜竊的故意。

陳某的辯護人稱,陳某的犯罪行爲應當認定爲受賄罪,他主觀上沒有佔有麻黃鹼的目的,沒有和毒販有盜竊的思想聯絡,僅帶毒販去現場的行爲不能認定是共同犯罪;陳某收到毒販的三次錢款不屬於分贓,而是受賄行爲。其次,陳某有自首情節,且已退出全部贓款,主觀惡性小,建議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對此,南平市延平區法院認爲,公訴機關指控陳某犯盜竊罪不當,他的行爲已經構成販賣製毒物品罪。法院認爲,陳某提供被盜製毒工廠地點並開門進入現場指認麻黃鹼,毒販根據陳某指認的地點實施竊取並銷售麻黃鹼,毒販支付陳某銷售麻黃鹼分贓款項,陳某明知該款系毒販銷售麻黃鹼所得,仍予以收取並藏匿於他人家中,上述行爲均是共同犯罪重要環節和組成部分。

同時,法院還認爲,陳某犯罪時身爲建甌市公安局禁毒大隊大隊長,具有打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職責,卻夥同毒販非法買賣由建甌市公安局查封、扣押的麻黃鹼,依法對其從重處罰。

最終,2019年4月30日,陳某被判犯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其他六名毒販分別獲刑一年半至十三年有期徒刑不等。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