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武漢元光公司利用網絡爬蟲技術大量獲取並無償使用“酷米客”APP實時公交信息數據的行爲,是一種不勞而獲的行爲,破壞他人的市場競爭優勢,具有主觀過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武漢元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爲了提高“車來了”APP軟件在市場上的用戶量和信息查詢的準確度,指使公司員工利用網絡爬蟲軟件技術,通過模擬深圳穀米公司的“酷米客”客戶端IP地址,並不斷更換爬蟲程序內的IP地址,在深圳穀米公司無察覺的情況下向其發出數據請求,破解“酷米客”APP軟件的加密系統,大量爬取深圳穀米公司“酷米客”APP服務器中的實時數據,並將爬取的大量公交車行駛實時數據,直接用於武漢元光公司的“車來了”APP中。

【以案釋法】利用爬蟲技術盜用他人數據構成不正當競爭

裁判要旨

經營者對辛勞付出獲取的數據信息進行收集、分析、編輯,使之整合爲具有商業價值並能爲其帶來競爭優勢的大數據,該大數據受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他人未經許可利用網絡爬蟲技術盜用經營者的大數據,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案情

深圳穀米公司和武漢元光公司分別研發了“酷米客”和 “車來了”APP軟件,二者均向用戶提供實時公交地理位置查詢等服務。

2015年5月,深圳穀米公司與深圳東部公交公司簽訂協議,約定,深圳穀米公司在深圳東部公交公司所屬深圳市內行使的公交車上安裝GPS設備,用於獲取公交車運行線路、到站時間等實時數據信息。

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武漢元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爲了提高“車來了”APP軟件在市場上的用戶量和信息查詢的準確度,指使公司員工利用網絡爬蟲軟件技術,通過模擬深圳穀米公司的“酷米客”客戶端IP地址,並不斷更換爬蟲程序內的IP地址,在深圳穀米公司無察覺的情況下向其發出數據請求,破解“酷米客”APP軟件的加密系統,大量爬取深圳穀米公司“酷米客”APP服務器中的實時數據,並將爬取的大量公交車行駛實時數據,直接用於武漢元光公司的“車來了”APP中。

深圳穀米公司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爲其向客戶提供的實時公交位置數據具有較大商業價值,武漢元光公司的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被告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裁判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深圳穀米公司與武漢元光公司在提供實時公交信息查詢服務領域存在競爭關係。深圳穀米公司運用GPS技術手段將公交車實時運行時間、地點等數據信息發送至“酷米客”服務器中,當“酷米客”APP使用者向其服務器發送查詢請求時,該APP從後臺服務器調取相應數據反饋給用戶。公交車作爲公共交通工具,其實時運行路線、時間等信息系客觀事實,對此類信息進行人工收集、分析、編輯、整合並配合GPS精確定位作爲公交信息查詢軟件後臺數據,憑藉預報的準確度和精確性就可以使“酷米客”APP軟件在同類軟件中獲取競爭優勢。“酷米客”APP後臺服務器存儲的公交實時信息數據具有實用性並能夠爲權利人帶來現實、潛在或將來的經濟利益,已經具備無形財產的屬性。深圳穀米公司對“酷米客”APP包含的信息數據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益。

武漢元光公司利用網絡爬蟲技術大量獲取並無償使用“酷米客”APP實時公交信息數據的行爲,是一種不勞而獲的行爲,破壞他人的市場競爭優勢,具有主觀過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武漢元光公司已停止侵權,判令其停止侵權已無必要。深圳穀米公司“酷米客”APP爲免費軟件,武漢元光公司爬取數據的行爲不會導致深圳穀米公司營業收入直接減少,亦不會導致其數據丟失或損壞,也不必然導致用戶卸載“酷米客”APP軟件。但武漢元光公司的行爲,勢必削弱深圳穀米公司的競爭優勢,進而造成APP客戶流量減少、投放的廣告收入減少、軟件品牌價值降低等後果,酌定武漢元光公司賠償深圳穀米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50萬元。

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評析

1.大數據糾紛案件提起維權訴訟的請求權基礎。大數據通常爲持有者採用新技術手段蒐集、整理、彙編,經過辛勞付出而獲得,一般具有稀缺性和較好的商業價值。當他人未經許可使用大數據時,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持有者通常以著作權受到侵害,或以他人實施不正當競爭爲由提起訴訟。當大數據開發形成的智力成果具有獨創性成爲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時,持有者可以大數據形成的作品成爲一項法定權利來對之加以保護。大數據能成爲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一般分爲兩種情形,即對大數據內容的選擇和編排達到了彙編作品的要求因而成爲彙編作品,或者該數據不單純爲數字,其在表現形式上達到了作品的獨創性要求而成爲作品。

當大數據不構成作品時,持有者通常會選擇不正當競爭來制止他人的未經許可使用行爲。由於大數據的獲得通常需要付出較大的智力成本和經濟成本,而且具有較好的商業價值,並能爲持有者帶來較大的市場競爭優勢,因此,大數據較爲容易被認定爲持有者享有的民事權益而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2.利用爬蟲技術盜用他人大數據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原、被告均從事向用戶提供實時公交數據信息的APP應用軟件服務,雙方存在同業競爭關係。原告深圳穀米公司研發出穀米GPS新技術,並通過與深圳東部公交公司簽訂協議,而獲取深圳東部公交公司所屬深圳市內行使的公交車實時運行線路、到站時間等數據信息。該大數據信息經過原告收集、分析、編輯、整合,並配合GPS精確定位技術而成爲用戶較爲需要的數據信息,具有較大的商業價值,能夠爲原告帶來市場競爭優勢,此屬於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競爭權益。被告作爲同行業競爭者,未經許可利用網絡爬蟲技術,破解原告“酷米客”APP軟件的加密系統,大量爬取原告“酷米客”APP服務器中的公交車行駛實時數據,並直接在被告“車來了”APP競爭工具上使用,屬於不勞而獲擾亂公平市場競爭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法院責令被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是妥當的。

【以案釋法】利用爬蟲技術盜用他人數據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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